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那么,男女双方结婚后,用男方婚前财产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分割吗?近期,我们收到了一些相关咨询。今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结合委托人秦毅的经历,来解答这个问题。
秦毅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互联网产品推广工作,收入不菲,积攒了大笔积蓄。经人介绍,秦毅与崔莹相识相恋,很快步入婚姻。一段时间后,秦毅相中了一套商品房,准备给父母养老用,于是用自己的存款全款买下。结婚后三年间,秦毅与崔莹因生活琐事一直争吵不断,夫妻感情日渐消散。终于有一天,秦毅再也忍受不了崔莹总是小题大做的性格,向崔莹提出离婚。崔莹也指责秦毅大男子主义,生活中不够温柔体贴,同意和秦毅离婚。双方本应好聚好散,没想到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出现了争议。
秦毅和崔莹商量离婚协议的内容时,崔莹提出要分割秦毅买的商品房。秦毅认为这套房子是用自己的婚前积蓄购买的,应当属于自己个人所有,与崔莹无关。但是崔莹认为这套房子是在二人结婚后购买的,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割。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迟迟无法达成离婚协议。不久后,崔莹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秦毅不清楚自己用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子离婚时崔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师了解情况后,向秦毅分析道:
首先,关于秦毅购置房产所用资金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因此秦毅在结婚前积攒的这笔积蓄,属于秦毅的个人财产。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双方婚姻关系的建立和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秦毅和崔莹结婚后,这笔存款仍属于秦毅的个人财产。
对于秦毅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秦毅在婚后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全款购置房产,不论是用于投资还是居住,该房产本身只是一种财产形式的变化,而不能视为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该房产属于秦毅的个人财产,而不是秦毅与崔莹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由于该房产为秦毅个人所有,离婚时崔莹无权要求分割。
听完冠领律师的上述分析后,秦毅十分赞同,并当即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因此,如果结婚后一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全款购买房屋,则该房产仍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
秦毅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互联网产品推广工作,收入不菲,积攒了大笔积蓄。经人介绍,秦毅与崔莹相识相恋,很快步入婚姻。一段时间后,秦毅相中了一套商品房,准备给父母养老用,于是用自己的存款全款买下。结婚后三年间,秦毅与崔莹因生活琐事一直争吵不断,夫妻感情日渐消散。终于有一天,秦毅再也忍受不了崔莹总是小题大做的性格,向崔莹提出离婚。崔莹也指责秦毅大男子主义,生活中不够温柔体贴,同意和秦毅离婚。双方本应好聚好散,没想到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出现了争议。
秦毅和崔莹商量离婚协议的内容时,崔莹提出要分割秦毅买的商品房。秦毅认为这套房子是用自己的婚前积蓄购买的,应当属于自己个人所有,与崔莹无关。但是崔莹认为这套房子是在二人结婚后购买的,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割。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迟迟无法达成离婚协议。不久后,崔莹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秦毅不清楚自己用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子离婚时崔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师了解情况后,向秦毅分析道:
首先,关于秦毅购置房产所用资金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因此秦毅在结婚前积攒的这笔积蓄,属于秦毅的个人财产。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双方婚姻关系的建立和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秦毅和崔莹结婚后,这笔存款仍属于秦毅的个人财产。
对于秦毅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秦毅在婚后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全款购置房产,不论是用于投资还是居住,该房产本身只是一种财产形式的变化,而不能视为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该房产属于秦毅的个人财产,而不是秦毅与崔莹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由于该房产为秦毅个人所有,离婚时崔莹无权要求分割。
听完冠领律师的上述分析后,秦毅十分赞同,并当即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因此,如果结婚后一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全款购买房屋,则该房产仍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