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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纲革命》——《新世纪》第11期,19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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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二 父子平等
就科学言之,父之生子,惟一生理之问题,一先生,一后生而已,故有长幼之遗传,而无尊卑之义理。就社会言之,人各自由,非他人之属物。就喻理言之,若生之者,得杀被生者,则被生者亦得杀生之者,既子不得杀父,故父亦不得杀子。
父之杀子与殴詈其子,皆非出于理而出于势力,势力即强权,乃反背其理者也。
科学其理,一本于自然,不外乎人道。父人也,子亦人也,故父子平等。子幼不能自立,父母养之,此乃父母之义务,子女之权利。父母衰老不能动作,子女养之,此亦子女之义务,父母之权利。故父母子女之义务平,权利等,故父母之于子女,无非平等而已。此即自然之人道也。
人生于世間,以世間之物为生活,此物非属于甲,亦非属于乙,非属于父,亦非属于子,惟属于众人而已,此至公也。既有家庭,则易公而为私,爱己而忌人。曰我之子故我爱之,于是慈之说出,推此以求,则人之子遂不爱。曰我之父故我爱之,于是孝之說出,推此以求之,則人之父母遂不爱。所以爱我之父,我之子,是因其与我近也。然父之与我近,子之与我近,究不若我之与我近。故孝也,慈也,犹不若其自私之为甚。故父願其子孝,且用强迫威骇以得之,而子变为奴隶禽兽矣,故孝者父之私利也。子欲其父慈,欲其有利与己,用媚以求之,或以孝之美名,为升官发財之运动法,于前之说,则父母为馬牛,于后之说,则父母为傀儡,故慈者子之私利也。
若乎科学公理,人当本于构造生理,各尽所能,各取所需。若路人有所需,不能因其为路人,不与之不助之。若父母或子女无所需,不能因其为父母或子女,逐夺他之分,而特别与助之。
慈孝者私之别称也。若世人不私,则无所用其慈孝,即世人慈孝世人也。
博爱平等,公之至也。慈孝与博爱,及公与私皆成反比例。然慈孝有害博爱平等,而博爱平等无损于慈孝,且有益之。因慈孝只利于我之近者,推而及于自利;博爱平等是利众人,众人利,我与我之近者,自在其中矣。
人道进化之程度愈幼稚,慈孝之风愈盛,而博爱之力愈薄,因各私其私也。今之世界纯然自私之世界也,经济问题其一大阻力。若经济平等,人人得以自立,互相协助而无所用其倚附。是时也,有男女之聚会,而无家庭之成立,有父子之遗传,而无父子之名义。是时也,家庭灭,纲纪无,此自由平等博爱之实行,人道幸福之进化也。
今其时虽未至,而进化之趋向已进矣。家庭革命、圣贤革命、纲纪革命,所以助人道进化者也。
乙三 夫妇平等
就科学言之,男女之相合,不外乎生理之一问题。就社会言之,女非他人之属物,可从其所欲而择交,可常可暂。就論理言之,若夫得杀妻,则妻亦得杀夫,若妇不得杀夫,则夫亦不得杀妻,若夫得嫖即妻亦得缥,此平等也,此科学其理也。
科学其理,一本于自然,不外乎人道。夫人也,妇亦人也,故夫妇平等。
人生于世间,各有自立之资格,非属于甲,亦非屬于乙,妇不属于夫,夫不屬于妇,此自由也。
既有家庭,则易自由而为专制。曰我之妻,我爱之而忌他人爱之。曰我为尔夫,尔当爱我,而禁其爱他人。是以玩物产业待女人也,自私也,专制也。
若順于科学公理,人当本于构造与生理各从其欲,各为其所宜。
人道进化愈幼稚,女人愈不自由,愈进化,男人之专制愈减。今之世純然自私之世界也,經济間题,其一大阻力。若經济平等,則人人得以自立。聚散自由,有男女之聚处,而无家庭之成立。是时也,家庭灭,纲纪无,此自由平等博爱之实行,人道幸福之进化也。
今其时虽未至而进化之趋向已进矣。
家庭革命、圣贤革命、纲常革命,所以助人道进化者也。
实行政治革命、经济革命,皆不能免激烈之作用,因革命之主动者,与反对党性质正反,必有冲突故也。
至家庭革命,則无激烈之作用,惟改革其思想可也。因今之父母即昔之子女,若其回思昔日所受之压制,不合于人道,則其将行庶道,不以己所不欲者施之于其子女也。今之子女,亦即后日之父母,若其今知父母不当以某事某事压制之,则当彼为父母之时,亦当行庶道,不以己所不欲者施之于其子女也。故父母子女,皆得而作家庭革命党,助此革命之实行者。
一曰尚真理以去迷信,此思想之革命也。
二曰求自立以去强权,经济革命与有切要之关系也。
——《新世纪》第11期,1907年8月31日,《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015-10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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