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脊索瘤的放射线治疗
约50%的骶骨脊索瘤可以整体切除,但脊柱和颅底脊索瘤的全切率要低得多。如果无法进行整块切除,会很容易复发。
一些共识认为,放疗与手术结合,为脊索瘤的治疗提供了更多优势。有研究指出,在骶骨脊索瘤的首次治疗中采用手术和质子或光子放疗结合,其局部控制率高于复发性脊索瘤,这表明放疗在脊索瘤早期治疗中的重要性。
脊髓、脑干、颅神经和直肠的放射线耐受剂量远低于治疗脊索瘤的有效放射剂量,因此这些部位的放疗剂量很难提高。例如,颈椎因为放疗经常导致脊髓病,但如果采用低剂量(40~50Gy)的常规放疗,脊索瘤的五年局部控制率仅为10~40%。
随着粒子线治疗(质子、重离子等)的发展,可以向肿瘤部位照射更高的剂量,同时降低对周围正常组织的伤害。有研究表明,粒子线治疗治疗脊索瘤可能更有优势,用粒子线疗法治疗颅底、颈椎和骶尾部脊索瘤的5年局部控制率为50~60%。
重离子(碳离子)放疗已被考虑用于无法手术的脊索瘤。一项对17名接受手术或重离子放疗的骶骨脊索瘤患者的分析表明,与手术组相比,碳离子放疗组的局部控制率更高,泌尿直肠功能保留更好。
(1)颅底、颈椎脊索瘤的放疗
手术大体切除后,建议进行辅助放疗。如果是无法手术的患者,活检后放疗是首选治疗方式。放疗前要进行核磁和CT检查,以确定是否有溶骨性破坏的骨内骨外生长。
放疗前也需要进行颅神经、视力、听力和垂体功能等各方面检查,以评估治疗的副作用。另外,在确定放疗计划的时候,手术过程和初始症状的详细描述也是必要的。
由于脊索瘤对放射线不敏感,如果采用普通光子或质子治疗,术后瘤床和可能有残余病变区域的照射剂量至少为74GyE。如果采用重离子治疗,可采用治疗次数少的大分割治疗,主要临床靶区的剂量至少为36GyE,术后瘤床和可能有残余病变的区域的照射次数为16~22次,总剂量为66–67.6GyE。
放疗计划应尽量避开脑干、颞叶、视神经通路等危险器官。与传统光子放疗相比,粒子线治疗的局部控制和生存率更高。适形调强放疗可以作为粒子线治疗的替代方法,但只有在靶区内的剂量均匀性、危险器官剂量与粒子线治疗达到相同水平的时候才可以使用。
(2)骶骨脊索瘤的放疗S4神经根以下的肿瘤首选手术。对于起源于S3的肿瘤,手术是标准治疗,特别是能够保存S2神经根的情况下。
起源于S3神经根以上的肿瘤获得完整切除的机会更低,手术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神经系统损害。如果患者不愿接受骶骨高位切除,则可以讨论放疗替代手术的方案,但单纯放疗的局部控制率可能低于手术结合放疗,另外,高剂量放疗依然存在远期毒副作用的风险
起源于S1的肿瘤,手术损害神经系统的可能性很高。因此,对于神经系统功能完好的患者,应将放疗视为手术的有效替代方法。
放疗计划应该尽量降低对马尾神经、骶尾神经根、直肠、乙状结肠、小肠和皮肤的照射。
如果术后存在大面积残余肿瘤,则光子、质子治疗的主要临床靶区剂量至少为50-54GyE,另外术后阳性切缘区域的剂量要高于或等于74GyE。如果是完整切除或次全切,则高风险区域的剂量可以限制在70GyE。如果采用重离子治疗,则可以采用16~22次照射,每次3~4.4GyE,另外主要临床靶区的剂量不低于36GyE。
(3)胸腰椎脊索瘤的放疗
腰胸椎脊索瘤的放疗技术与颅底、颈椎脊索瘤相同,剂量与照射次数也适用于颅底脊索瘤。
在放疗计划中,需要考虑避开的风险脏器包括:脊髓、神经根、皮肤、小肠、肾脏、肺、食道和心脏。
另外,对粒子线放疗(质子、重离子)来说,要考虑是否有金属植入物,如果金属植入物的伪影会影响粒子线的剂量传输,则只能选择光子放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