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解读:本条属于经济性裁员,是公司出现经济危机大批量裁员才会用到,但是这一条一般公司很少会用,也一般不会走这一步,因为风险太大,以前属于政府监管,但是现在只要把裁员方案向行政部门报告即可,没事情都好说,但是一旦出了事情,都是大规模,就是用人单位的过错,所以这一条慎用;第二款注意是优先留用,并不是不能辞退,只是辞退的时候这些人的辞退顺序放在最后。第三款是等用人单位六个月内出现好转,还需要招用劳动者,根据这一条辞退的员工要进行通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泰山咸律普法,有问题可以留言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