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劳动法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并不是劳动者有这些情形就可以胡作非为,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本条只是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劳动者无过错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型裁员)这两条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违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过错性解除),是不适用这一条的,也就是说就算劳动者有上述几种情形,但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过错性解除),如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等,劳动者是完全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并且不用支付任何补偿、赔偿。所以作为劳动者,就算有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并不是手里就有了尚方宝剑,就不用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了。
你知道了么?
泰山咸律普法,有问题可以留言、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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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并不是劳动者有这些情形就可以胡作非为,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本条只是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劳动者无过错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型裁员)这两条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违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过错性解除),是不适用这一条的,也就是说就算劳动者有上述几种情形,但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过错性解除),如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等,劳动者是完全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并且不用支付任何补偿、赔偿。所以作为劳动者,就算有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并不是手里就有了尚方宝剑,就不用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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