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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要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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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是要约失效的情形之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生效时间、法律责任方面。在法律责任方面,如果招标人妨碍或者侵害了投标人的“撤回”权益,投标人可以通过法律主张违反法律规定;而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但撤销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楼2023-11-15 13:36回复
    【问题4】可否辨析一下要约的失效,撤回与撤销。;
    【回复】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撤回要约后,其与对方形成的合同关系便不再适用《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而应按照《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例如,受要约人以合理的价格出售货物,并且交付的货物与要约中所描述的货物相同,受要约人这一变更行为便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使原合同不再适用,而应按照新合同来处理。
    因此,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要约申请这一行为,既构成对原要约的撤回,也构成对原要约内容的变更,从而使原合同失效,新合同成立。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构成对原要约的撤回和变更,从而使原合同失效,新合同成立。
    摘自:http://tieba.baidu.com/p/6113730732


    2楼2023-11-15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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