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弟子吴稚、名儒真德秀等。嘉定十年(1217年)中乙科进士,补授赣州信丰主簿。因镇压南安军峒民起义及抚定汀州兵变,受举荐知长汀县。后历提点广东、江西、广西等地刑狱。 [9]在地方廉政爱民,执法严明,听讼清明,决事果断;制订办案规约,清整积案,理清曲直,雪冤禁暴。又整顿盐运;赈灾济困,实行“济粜法”,接济饥民。 [3]累官广东经略安抚使、知广州,加焕章阁直学士。淳祐九年(1249年)或淳祐十年(1250年),宋慈逝世, [24]获赠朝议大夫。 [13]宋慈为官清廉,刚直有为,听讼清明。认为为政主要取决于为官者“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他慎重狱事,重视现场勘验,主张通过检验取得案件证据,探明案件真相,强调司法审判不轻信口供。他总结了宋代和以前法医方面的经验,再加上本人四任法官期间检验的心得,于淳祐七年(1247年)撰成《洗冤集录》五卷,于验伤、验尸、血型鉴定、检骨、死伤鉴别、毒物分辨,以及急救法、治服毒药方等,均有记载,是中国第一部系统的、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 [8] [29]该书对宋元明清各代的司法检验工作有重要的影响, [10]后被译成法、英、荷、德、日、朝、俄等多种文字,在世界各国广泛流传,对于法医学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因而他也有“世界法医学鼻祖”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