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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电梯吸烟被劝阻后猝死,劝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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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烟有害健康”这句话几乎随处可见,除了烟民自己的身体会受到影响,同样二手烟也会危害他人身体。电梯作为公用空间,是一个密闭的场所,是禁止吸烟的。作为遵纪守法的公民,遇到他人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是一种善意行为,但善意劝导有时不一定会得到理解。

  河南的张大爷和小刘同住在一栋楼内,某天,小刘进入电梯时看到张大爷在里面抽烟,于是就对张大爷进行劝阻,告知(其)在电梯里吸烟对他人健康有害,希望张大爷不要在电梯里吸烟。张大爷听后,及其不乐意,两人发生言语争执。张大爷情绪激动导致心脏病发作,不幸离世。为此,张大爷家属将小刘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万余元。那么,小刘是否需要承担张大爷死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我国《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办公楼、餐厅等场所。这一法规的出台旨在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因此,张大爷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而被劝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这是侵权责任的认定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中,小区的监控视频显示,张大爷的情绪显得比较激动,边说话边向小刘靠近。在整个争执过程中,双方没有肢体冲突只有语言交流,所以小刘的劝阻行为与张大爷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一般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
  在法律上,小刘的合理劝阻行为是提倡的,对于未超出必要限度的劝阻行为,作为劝阻者是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的。
  鉴于张大爷死亡的严重后果及小刘在庭审中自己主动要求赔偿,法院适用公平原则作出了判决,即小刘补偿张大爷家属一万五千元。
  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IP属地:北京1楼2024-01-03 17:1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