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出现上述情形时,劳动合同将终止;当出现第四项、第五项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