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沈慧娟在(2019)苏03民终4376号民事债务代位求偿一案中,判决书上一共采信三个证据,全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采信无原件印证的复印件,违反第九十条;2、采信口说无凭的虚假陈述,违反第七十六条、第九十条;3、挑选我方陈述片段,再组合成对我方不利的证据,属于法官自己捏造证据采信。
法官沈慧娟又是如何捏造裁判理由的呢?一共捏造了五个理由。前面已经展示两个。下面再展示沈慧娟捏造的第三个和第四个理由,内容如下:
判决书原文照抄(姓名除外)。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与田某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质疑,且均无证据佐证,因此在田某不到庭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双方与田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法官沈慧娟在这段话中捏造了两个裁判理由。
一是,王某某对次债务人苗某某、赵某某给田某打的16万元欠条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且无证据佐证,因此,法院无法确认苗某某、赵某某与田某之间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我方提出了什么样的质疑?至今我都不知道,法官沈慧娟在判决书上也没明示。我猜,沈慧娟是说“我对自己提交法院的、支持自己主张的欠条证据提出了质疑,就是我认为这个欠条不真实、有问题。我提出了质疑,但我还没有证据佐证这个质疑。”于是,沈慧娟就得出一个结论,无法确认苗、赵给田某打的16万元欠条的真实性。这个质疑,我证明不了,败诉;能证明了,更得败诉。法官沈慧娟是不是在耍法律流氓,一目了然。蒲松龄写的《聊斋志异》中罗刹国的法官估计也想不出这个裁判理由出来。
沈慧娟杜撰的这个裁判理由,还需要我用证据驳倒吗?根本不需要,她自己就打自己的脸了。
二是,苗某某、赵某某对我方与田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但无证据佐证。因此,法院无法确认我方与田某之间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苗某某、赵某某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很正常,法官沈慧娟通过法庭调查审理发现,苗、赵只是口头抗辩,但没有证据证明借据具有不真实性。这个结论怎么能成为借据没有真实性的理由,怎么能成为我方败诉的裁判理由呢?如此荒诞不经的裁判理由,还需要我用证据驳倒吗?这个混账透顶的裁判理由和依据,也是法官沈慧娟再次“自我打脸”的裁判理由。
为了让法官沈慧娟的劣迹暴露得更彻底点,我再用证据驳倒她。借贷这个法律关系,我主要用了五个证据证明的:1、借据原件书证;2、田某给我欠条(原件书证)抵债;3、我方对涉案三方存在过债权债务转移情节的陈述;4、我方是厂方的现金会计;5、两名证人及五名知情人。这些还证明不了借贷关系成立吗?还有对方提供的“两个自认。”一是承认当时找他们债权债务转移过,二是承认借贷关系成立,虽然二审反言了,但没有证据推翻反言。这些还证明不了吗?法官沈慧娟心盲眼瞎到何等程度了。欠条这个法律关系,依据代位求偿案证据分配原则,我提供了欠条书证原件,陈述了有过债权债务转移情节,还有苗、赵一审二审的自认(这个还没有反言),以及欠条产生的基础就是企业资产买卖。我方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沈慧娟竟然能捏造出我曾经对该欠条提出过质疑的裁判理由,只能说明法官沈慧娟为了枉法裁判无所不用其极,职业道德败坏,职业操守太无耻了。
沈慧娟捏造这样的裁判理由,其实是向我方提供了她自证自己主观故意枉法裁判的证据。一份民事判决书能腐败到这样,依然能走完所有纠错程序不能纠正,控告四年无纠正的迹象,可见民事诉讼领域被一些人腐败到何等程度了。法官沈慧娟捏造的第五个裁判理由,更是司法腐败土壤里盛开的一朵奇葩。明天给大家介绍。
法官沈慧娟又是如何捏造裁判理由的呢?一共捏造了五个理由。前面已经展示两个。下面再展示沈慧娟捏造的第三个和第四个理由,内容如下:
判决书原文照抄(姓名除外)。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与田某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质疑,且均无证据佐证,因此在田某不到庭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双方与田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法官沈慧娟在这段话中捏造了两个裁判理由。
一是,王某某对次债务人苗某某、赵某某给田某打的16万元欠条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且无证据佐证,因此,法院无法确认苗某某、赵某某与田某之间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我方提出了什么样的质疑?至今我都不知道,法官沈慧娟在判决书上也没明示。我猜,沈慧娟是说“我对自己提交法院的、支持自己主张的欠条证据提出了质疑,就是我认为这个欠条不真实、有问题。我提出了质疑,但我还没有证据佐证这个质疑。”于是,沈慧娟就得出一个结论,无法确认苗、赵给田某打的16万元欠条的真实性。这个质疑,我证明不了,败诉;能证明了,更得败诉。法官沈慧娟是不是在耍法律流氓,一目了然。蒲松龄写的《聊斋志异》中罗刹国的法官估计也想不出这个裁判理由出来。
沈慧娟杜撰的这个裁判理由,还需要我用证据驳倒吗?根本不需要,她自己就打自己的脸了。
二是,苗某某、赵某某对我方与田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但无证据佐证。因此,法院无法确认我方与田某之间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苗某某、赵某某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很正常,法官沈慧娟通过法庭调查审理发现,苗、赵只是口头抗辩,但没有证据证明借据具有不真实性。这个结论怎么能成为借据没有真实性的理由,怎么能成为我方败诉的裁判理由呢?如此荒诞不经的裁判理由,还需要我用证据驳倒吗?这个混账透顶的裁判理由和依据,也是法官沈慧娟再次“自我打脸”的裁判理由。
为了让法官沈慧娟的劣迹暴露得更彻底点,我再用证据驳倒她。借贷这个法律关系,我主要用了五个证据证明的:1、借据原件书证;2、田某给我欠条(原件书证)抵债;3、我方对涉案三方存在过债权债务转移情节的陈述;4、我方是厂方的现金会计;5、两名证人及五名知情人。这些还证明不了借贷关系成立吗?还有对方提供的“两个自认。”一是承认当时找他们债权债务转移过,二是承认借贷关系成立,虽然二审反言了,但没有证据推翻反言。这些还证明不了吗?法官沈慧娟心盲眼瞎到何等程度了。欠条这个法律关系,依据代位求偿案证据分配原则,我提供了欠条书证原件,陈述了有过债权债务转移情节,还有苗、赵一审二审的自认(这个还没有反言),以及欠条产生的基础就是企业资产买卖。我方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沈慧娟竟然能捏造出我曾经对该欠条提出过质疑的裁判理由,只能说明法官沈慧娟为了枉法裁判无所不用其极,职业道德败坏,职业操守太无耻了。
沈慧娟捏造这样的裁判理由,其实是向我方提供了她自证自己主观故意枉法裁判的证据。一份民事判决书能腐败到这样,依然能走完所有纠错程序不能纠正,控告四年无纠正的迹象,可见民事诉讼领域被一些人腐败到何等程度了。法官沈慧娟捏造的第五个裁判理由,更是司法腐败土壤里盛开的一朵奇葩。明天给大家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