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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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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一条讲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宣布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这几种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算法问题可以关注小编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解读)
关于本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社会实践中就出现争议了,到底以哪一条来确定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年龄达到退休年龄了,但是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种是不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各地法院不一,但是有一种观点我比较赞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都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IP属地:山东1楼2024-01-23 15:2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