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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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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物流中心仓储用地与仓储设施应为自有,仓储区域(包括储存区、拣选作业区、集货配送区等)应能满足物流作业流程和物流规模的需要,仓储作业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阴凉库的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冷库的总容积不少于500立方米。
第十一条 仓库应按质量状态划分待验、合格品、发货、不合格品、退货等场所或分库(区),实行GSP规定的统一色标管理。采用高位货架或自动立体货架的应在计算机系统中对货位状态进行动态标识管理。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设定专用相对隔离的存放场所。
第十四条 物流中心应设置自动化立体仓库(AS/RS)或高架仓库存储系统,配备零货及整箱拣选、自动输送、在线扫描复核、自动分拣等设施设备。
(一)自动化立体仓库堆垛机不少于3台,仓库高度不低于15米;高架仓库应采用重型组合式货架,总高不低于8米,货架不少于4层,每层层高不低于1.5米。储存区托盘货位不少于5000个(以1200*1000标准托盘计),并配备与储存配送规模相适应的电动叉车。
(二)拆零拣选应选用数码拣选系统(电子标签DPS不少于300枚)或无线射频技术(手持终端RF至少20台)等。
(三)药品出库复核应采用条形码扫描或RFID(读写器)等识别技术完成。出库分拣机滑道不少于10条。
第十五条 企业应配备与药品配送规模相适应的密闭式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5辆,配备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的自有冷藏车不少于2辆及车载冷藏、冷冻设备,冷藏车总容积不少于20立方米。
运输车辆、冷藏箱(保温箱)应编号管理,并统一外观标识。


IP属地:北京1楼2024-01-25 15:5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