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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解读——泰山咸律#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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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该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泰安#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1-30 22:5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