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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仿坚持疑罪从无是不是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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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部门对待“被告人”时,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是合适的。
而刑侦部门在对待“嫌疑人”时,如果也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那刑侦就只有抓现行这一条路可走了,就不能有所谓的“嫌疑人”一说了。
一句话,“嫌疑人”是有罪推定的结果 ,不可能是无罪推定的结果。如果刑侦部门一方面说是要调查某“嫌疑人”,另一方面又说他们要坚持疑罪从无或无罪推定的原则,那刑侦就是妥妥的双标。


IP属地:宁夏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2-03 10:41回复
    “嫌疑人”这个概念只能在有罪推定的原则下成立,这也是刑侦该有的办事原则。


    IP属地:宁夏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02-03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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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仿如果不是按照【有罪推定】的原则办事,那为什么会把注意力放在那些“蛛丝马迹”上呢?如果没有【有罪推定】的原则,又怎么能得出“嫌疑人”的概念呢?
      精仿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是由【有罪推定】的原理所推理出来的罪证,而法院就应该用【无罪推定】的原理来审查这些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IP属地:宁夏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4-02-03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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