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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评判牡丹区人民法院薛兆起法官是正义还是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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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问你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合适吗?(1)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执法人员如果没有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但并不代表不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2)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如果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司法人员而故意不排除、故意枉法等,所以每年因违法违纪、枉法裁判等的执法人员不计其数,甚至被判刑。以上行为难道不可以起诉吗?2、你是不是存在偷换概念行为?原告诉讼的是举证(提供)“送检人造假的《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的行为”,而不是诉讼《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这个证据合不合法、是不是非法证据、是不是在刑事案件中应当排除;3、证据即使合法也不一定就是真实的。因为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是证据的事实必须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对于证据的真实性的审查,需要考虑证据的形成原因、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是否为原件或原物,以及证据的提供者和案件的利害关系等因素。因此,虽然证据的合法性是其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否真实还需要结合其他情况来判断(证据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综上,从一审裁定只是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就可以看出,是故意规避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是避重就轻,枉法裁判,所以本案证据内容存在不真实的地方,应当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如果一个法官明明知道错了而不去纠错,反而助纣为虐,连最起码的错误、违法行为都不去纠正,是不是愧对不愧对头顶的国徽、愧对补愧对法官这个称呼?如果别的法官枉法了,作为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法官不去纠正,而是延续、认可其错误、违法行为,难道这不是前赴后继的枉法吗?一起枉法!最终会一起……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2-19 21:4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