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你要尊重最基本的事实、证据,不能完全、盲目、迷信其他裁判文书和其他法官,其他裁判文书又不是圣旨,即使是圣旨也有可能是错误的!其他法官又不是“皇上”!避免出现其他法官枉法裁判、违法违纪,你也跟着枉法裁判、违法违纪(到时候这个法官救不了你),因为每年公、检、法系统都有很多人因枉法裁判、违法违纪的人受处理、甚至判刑,这些人是最懂法、最不该犯法的,反而知法犯法,所以有些裁判文书是不能完全相信的、是不能盲从的、不能迷信的,也不是驳回起诉最好的理由!并且上述法律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四)已经依法证明的”除外,所以你不能完全相信、盲从、迷信其他法官、其他裁判文书,你作为一个几乎从事了一辈子的老司法工作者,要有最基本的、最基础的判断能力、辨别能力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否则你就是故意枉法裁判、违法违纪,这样是不是愧对从事了一辈子的司法工作!是不是愧对“人民”法官的称呼!【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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