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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版操场埋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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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相关问题1、假贪污的成因。杜某某向校方借款2万元,经校长施某某同意,在旧品处理款中列支,旧品处理款由临时工沈阳保管。杜某某到现金后,写了一张借条给受害人苏某某,内容是:“借到苏校长人民币贰万元整。此据。”此时公款变为私款。受害人苏某某收下了借条,用自己的钱支付日常应急开支,如专家评审费、香烟、加班小吃等支出。列清明细并经校长施某某把关后,将余款上交会计室,金额约为8000多元,会计马某某开了一张行政事业性收据给受害人苏某某,收款名称为:旧品处理款,并在票据右下角注了一个“苏”字,表明系受害人苏某某所交。该票据准确可查,记账联仍在,报财政局电子账务中也能查到此笔收入。当时支付中心主任为王某某。校总账会计为许某某。丁、田等人要求将已还款必须说成未还,伪造索贿假象,伪造了口供、证言,伪造供证一致、证人证言稳定两种假象,达到徇私报复陷害的目的。2、关于证人杜某某。杜某某与吴某某(人称老吴)合伙承包校室外工程,会计田某驻点在校做账。如果行贿和借款用的是工程收支款,那么吴某某与田某就该知情且有相应的收支明细账,且该有索贿认定的“八要素”才对。如果用的是自己钱,他本人或者其妻应当知悉,且能够拿出相应的物证,才能搞清款项来源与去向。这也是刑事侦查必须要做的事。物证是鉴定言词证据真伪的标尺,没有客观性,哪来的关联性与法性?如何才能证明供证同真?这不依主观感觉去定,而应当依关键有效物证去定。丁、田等人坚持主观唯心主义,大搞灯下黑,伪造受贿、索贿假象,伪造了口供、证言,伪造供证一致、证人证言稳定两种假象,达到徇私报复陷害的目的。3、关于证人杨某某。杨某某与杨某合伙承包外立面改造工程,根本没有送过一分钱给受害人苏某某。受害人苏某某是按丁、田等人的要求虚构编造了假受贿、假索贿,否则就要被累死,要是翻供妻子就要同样被审查,工作也没了。杨某某的证言是“每次付款都会送钱给苏某某,多付多给,少付少给。”这是一个全称判断,最多一次付款200万元,为何没有行贿?受害人苏某某无人权、财权,杨某某是校长施某某老乡,他为什么要行贿?有必要行贿吗?行贿款是从哪里来的?又去哪里了?这些都得有关键有效物证才能支撑,才能达到“客观验证无疑”法定证明标准。丁、田等人借办案之名行徇私报复陷害之实,视宪法法律为儿戏。4、关于万达购房款。受害有苏某某以26万元将永宁小学区教育系统宿舍楼503室出售给李某某,又通过向工商行贷款35万元,放贷人为工商行员工李某,两笔费用刚好是万达购房款与交税款。丁、田等人要求受害人苏某某虚构编造了假借款10万元(杨某某5万元、汪某某3万元、杜某某2万元),这些假借款根本不存在,哪来的关键有效物证?哪来的索贿认定“八要素”?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连老百姓都懂,田某某等人岂能不懂?如何解决证据客观性问题?5、关于东冠逸品购房款。受害有苏某某以60万元出售了西园小区11幢103室住房,钱款均转存在苏某某妻子余某某建行工资卡上。受害有苏某某以58万元购买了东冠逸品3号楼1501室,根本没有向葛某某借款2万元,也不必借钱。丁、田等人要求将受害人编造假借款,伪造索贿假象,伪造了口供、证言,伪造供证一致、证人证言稳定两种假象,达到徇私报复陷害的目的。假借款2万元根本不存在,哪来的关键有效物证?哪来的索贿认定“八要素”?6、不敢翻供问题。丁、殷等人批名道姓要求受害人苏某某虚构编造50万元假受贿、假索贿、假贪污等不实口供。只要翻供就不许睡觉,还要审查妻子;还说到检察院和看守所也不能翻供,否则还得退回纪委,那得被熬死或者累死,且审查没有时间限制,不受法律约束。7、无法会见律师问题。受害人苏某某到淮安市看守所后,第一时间找马某某,提出要会见律师。马某某说“清河区反贪局下了限制苏某某会见律师的通知,没法见到律师。”只到入所52天后才第一次会见律师。此时假口供与假证言已成形。受害人苏某某无法在第一时间请律师代为控告、检举的机会。8、申冤问题。受害人苏某某得知上当受骗后,先后4次找看守所驻检诉冤,一位姓潘的检察官和一名女同志都为受害人做了询问笔录,答应交控申部门处理。事实上没有人过问,也没有人给受害人苏某某任何反馈。批捕前提讯时,我向市检察院名叫任某的检察官检举田某某等人大搞主观唯心主义,拒绝收集有效物证,违反刑事侦查原则与收集证据原则,伪造口供、证言、书证,伪造供证一致、证人证言稳定两种假象,搞灯下黑等问题。任某毕业于淮安市北京路中学,我是他的数学老师,他应当选择回避。任某说纪委不负责做证据,很难找,找也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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