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是一名从事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纪检监察工作者,今曝光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的腐败问题。
徐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沈慧娟主观故意枉法裁判了(2019)苏03民终4376号案。让我们看看她是如何知纪违纪、知法犯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着干的?
对着干的证据一:规定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审我的陈述:12月2日一早六点钟左右,我找田某索要借款,田某给我苗某某、赵某某给他打欠条抵债。拿到欠条后,我立即就到隔壁房间找赵某某要求债权债务转移,当时赵某某没有就欠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审法官询问赵某某有无此事,赵某某肯定回答有此事。
我的陈述和赵某某的自认,还有我手持的欠条原件和借据原件,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欠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审我方再次陈述:涉案三方存在过债权债务转移情节,当时赵某某、苗某某没有向我主张过欠条不是欠条。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毋庸置疑。有一审庭审笔录为证。
法官沈慧娟明知赵某某在一审已经自认的事实,却在二审企图引导赵某某、苗某某法庭上无证据反言。由于赵某某、苗某某没有配合,她的企图没有得逞。但在胡编判决书时,却刻意隐藏了这个自认事实。
一审我向法庭提交了两名证人的作证保证书,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苗某某和赵某某知道我和田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还能证明我找苗、赵要求过债权债务转移。主审法官认为涉案两个法律事实已非常明晰,证人没有必要出庭作证,就征求找某某和我的意见。我表示,只要赵某某承认证人作证保证书上的内容成立,可以不出庭。赵某某同意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也就是赵某某自认了涉案两个法律事实成立。
二审时,我提及证人出庭作证一事和赵某某的法庭自认,被法官沈慧娟野蛮阻止,但我还是陈述了。结果,沈慧娟说一审程序违法,自认不成立,让我找一审法官算账去。法官沈慧娟就是这样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着干的。
对着干的证据二: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一审赵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收据复印件,用以证明他和苗某某不欠田某的钱,所以欠条没有真实性。
我当庭反驳,无原件印证的复印件存在造假的可能,谁都无法保证其具有真实性,应当提交原件质证;再退一步讲,该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必然联系,根本就没有证据资格。一审法院依法依规没有支持赵某某的主张。
二审,我再次阐明无原件印证其具有真实性的复印件,也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该证据连参与质证的资格都没有。
法官沈慧娟为了枉法裁判,耍法律流氓把它作为法院查明事实写在判决书上。明知而故意,证据确凿。法官沈慧娟就是这样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着干的。
对着干的证据三:规定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法官沈慧娟在判决书上采信的全部证据(一共三个)均达不到“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要求。
法官沈慧娟的枉裁手段并不高明,而是非常拙劣,一戳击破。她用收据复印件证明苗某某、赵某某不欠田某的钱,用“欠条不是欠条。是设备以旧换新押金”的陈述证明欠条不是欠条,用挑选我方陈述的片段,再捏造田某给我欠条抵债有恶意。她就能胡编乱造到这个程度。沈慧娟还有一丁点职业道德吗?苗某某的陈述符合生活经验和常理吗?最后,她职业操守无耻到捏造证据,捏造“莫须有”的田某用欠条抵债有恶意。沈慧娟只能这样下作了。
对着干的证据四:规定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她在判决书上采信的证据一没有原件,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与本案事实不相关,没有任何证明力。无论从时间上、形式上、还是内容上看,这个复印件都与16万元的欠条风马牛不相及,真实性还存疑。就这样的东东,法官沈慧娟竟然能作为法院查明事实写在判决书上,认定她故意枉法裁判于法有据。
对着干的证据五:规定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买卖企业资产的一张收据而非合同,能说明什么问题,能证明什么问题,还是真实性存疑的复印件。它与苗某某的“欠条不是欠条,是设备以旧换新押金”的陈述,有关联程度吗?能联系到一起吗?田某给我欠条抵债,我有借据证明他欠钱,欠条原件在我手里,我还找过赵某某要求债权债务转移过,赵某某、苗某某也自认了。这才是证据的关联性。沈慧娟采信的证据有什么关联性?就靠胡编、靠耍流氓死拉硬拽到一起,能自圆其说吗?
对着干的证据六: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苗某某、赵某某在一审、二审法庭的两个自认,还有我方的陈述和书证原件相互佐证,法官沈慧娟不仅对赵某某认可的证据予以确认,反而刻意隐藏和否认。
对着干的证据七: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沈慧娟写在判决书上的法院查明事实,全部违法了该条的规定,前面已经叙述过了,不再赘述了。
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为了枉法裁判,明知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不能采信的证据,她非“破规”采信不可,可见她是铁了心要搞司法腐败。
徐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沈慧娟主观故意枉法裁判了(2019)苏03民终4376号案。让我们看看她是如何知纪违纪、知法犯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着干的?
对着干的证据一:规定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审我的陈述:12月2日一早六点钟左右,我找田某索要借款,田某给我苗某某、赵某某给他打欠条抵债。拿到欠条后,我立即就到隔壁房间找赵某某要求债权债务转移,当时赵某某没有就欠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审法官询问赵某某有无此事,赵某某肯定回答有此事。
我的陈述和赵某某的自认,还有我手持的欠条原件和借据原件,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欠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审我方再次陈述:涉案三方存在过债权债务转移情节,当时赵某某、苗某某没有向我主张过欠条不是欠条。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毋庸置疑。有一审庭审笔录为证。
法官沈慧娟明知赵某某在一审已经自认的事实,却在二审企图引导赵某某、苗某某法庭上无证据反言。由于赵某某、苗某某没有配合,她的企图没有得逞。但在胡编判决书时,却刻意隐藏了这个自认事实。
一审我向法庭提交了两名证人的作证保证书,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苗某某和赵某某知道我和田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还能证明我找苗、赵要求过债权债务转移。主审法官认为涉案两个法律事实已非常明晰,证人没有必要出庭作证,就征求找某某和我的意见。我表示,只要赵某某承认证人作证保证书上的内容成立,可以不出庭。赵某某同意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也就是赵某某自认了涉案两个法律事实成立。
二审时,我提及证人出庭作证一事和赵某某的法庭自认,被法官沈慧娟野蛮阻止,但我还是陈述了。结果,沈慧娟说一审程序违法,自认不成立,让我找一审法官算账去。法官沈慧娟就是这样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着干的。
对着干的证据二: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一审赵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收据复印件,用以证明他和苗某某不欠田某的钱,所以欠条没有真实性。
我当庭反驳,无原件印证的复印件存在造假的可能,谁都无法保证其具有真实性,应当提交原件质证;再退一步讲,该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必然联系,根本就没有证据资格。一审法院依法依规没有支持赵某某的主张。
二审,我再次阐明无原件印证其具有真实性的复印件,也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该证据连参与质证的资格都没有。
法官沈慧娟为了枉法裁判,耍法律流氓把它作为法院查明事实写在判决书上。明知而故意,证据确凿。法官沈慧娟就是这样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着干的。
对着干的证据三:规定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法官沈慧娟在判决书上采信的全部证据(一共三个)均达不到“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要求。
法官沈慧娟的枉裁手段并不高明,而是非常拙劣,一戳击破。她用收据复印件证明苗某某、赵某某不欠田某的钱,用“欠条不是欠条。是设备以旧换新押金”的陈述证明欠条不是欠条,用挑选我方陈述的片段,再捏造田某给我欠条抵债有恶意。她就能胡编乱造到这个程度。沈慧娟还有一丁点职业道德吗?苗某某的陈述符合生活经验和常理吗?最后,她职业操守无耻到捏造证据,捏造“莫须有”的田某用欠条抵债有恶意。沈慧娟只能这样下作了。
对着干的证据四:规定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她在判决书上采信的证据一没有原件,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与本案事实不相关,没有任何证明力。无论从时间上、形式上、还是内容上看,这个复印件都与16万元的欠条风马牛不相及,真实性还存疑。就这样的东东,法官沈慧娟竟然能作为法院查明事实写在判决书上,认定她故意枉法裁判于法有据。
对着干的证据五:规定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买卖企业资产的一张收据而非合同,能说明什么问题,能证明什么问题,还是真实性存疑的复印件。它与苗某某的“欠条不是欠条,是设备以旧换新押金”的陈述,有关联程度吗?能联系到一起吗?田某给我欠条抵债,我有借据证明他欠钱,欠条原件在我手里,我还找过赵某某要求债权债务转移过,赵某某、苗某某也自认了。这才是证据的关联性。沈慧娟采信的证据有什么关联性?就靠胡编、靠耍流氓死拉硬拽到一起,能自圆其说吗?
对着干的证据六: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苗某某、赵某某在一审、二审法庭的两个自认,还有我方的陈述和书证原件相互佐证,法官沈慧娟不仅对赵某某认可的证据予以确认,反而刻意隐藏和否认。
对着干的证据七: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沈慧娟写在判决书上的法院查明事实,全部违法了该条的规定,前面已经叙述过了,不再赘述了。
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为了枉法裁判,明知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不能采信的证据,她非“破规”采信不可,可见她是铁了心要搞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