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撰写者的倾向性过于明显,为了悍然攻击公安机关的权威通告,他运用了大量偷梁换柱的春秋笔法:
1、男司机过去是一名人民子弟兵的事实,对他在这起由交通违章发展到民事违法的案件中的行为选择并不具备影响力,相反,他在和“路虎女”鸣笛斗气后选择紧跟顶迫别住后者回归顺行道的行为,跟“退伍军人”的形象颇多不符,所以,通告于此不予提及,反而照顾了他本人和部队的双重颜面(网上太多其他退伍军人不满他这选择的言论了,甚至以被代表为耻);
至于描述女司机的前职业,当然是对只求流量的无良自媒体给她先贴上“路虎女”标签的巧妙回应。路虎女这标签本身就够春秋了,不提女司机的前职业,还得有多少对她收入来源的无端猜测?
2、通报没有过多提及男司机开车的目的,一则可能他车上乘客的身份很明确所以无需赘述,二则可能出于保护他的善意——是否涉嫌打非法载客的擦边球?不提也免生与案不太有关的枝节;
而提及女司机目的地,当然是出于由微知著客观陈述案件起因和动机的需要,我看这家自媒体只凭自己对通报文字的主观理解,就无端对通报动机进行猜疑,倒确乎是“想营造出一种逼gong公权力的紧迫感”。而且他自己也不能否认女司机也可能是由于“精神问题”预约就诊,却还故意先去掰扯“打人的生龙活虎”,这里面绝对憋着坏啊。而且女司机在先斗气顶车、后仗势打人的这一大段时间内,很可能早已让她错过预约了,这也能作为“紧迫感不成立(为啥不直接说通报内容作假)”的佐证?
3、“通行缓慢”本就是女司机违规逆行的初始原因,通报为了把整起事件的因果链完整叙事,都能被你涂抹、引申为“为女司机违章找借口”“宣扬神马价值观”?不让完整叙事,难道是想让通报学习你们断章取义的“价值观”?
4、通报描述男司机“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导致女司机“无法并入顺向车道”“与前方顺行行驶大巴发生剐蹭”,然后才有女司机下车打人,这完全是陈述因果事实啊!又何错之有?而且关键是这个起因在网络广泛传播的视频画面中并未得到体现,所以通报为让公众获得整件事件的完整知情权,再如何强调都不为过!
而要点也正是男司机身份并非青岛交警,所以他若越俎代庖代行交警职能,不但画虎不成反类犬不会让对方服膺,更直接会挑动对立情绪激化矛盾,这也是为啥此案女司机不能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3条定义,“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而女司机之前只是逆行交通违章违规,并没有违法犯罪或是危害国家集体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所以自媒体煽情包装的“见义勇为”并不成立!
5、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条目和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内容,“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因为男司机“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正是女司机“无法并入顺向车道”“与前方顺行行驶大巴发生剐蹭”的主要原因,且男女司机双方于此因果关系自始至终都未予以异议,所以受害人男司机也属于“故意引发”或“激化矛盾”的主要当事人,故不适用刑法条款。其实用脚趾头都能想明白,平常老司机逆行违章并不少见,但又有几桩真正上升到了打人和被打?逆行违章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违法,而受害方有激化矛盾的反向行为,才是出现打人违法的直接原因。
6、女司机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她的口出狂言、“推搡其他路人”、“数次折返打人”、“使用手机击打被害人头面部”等等违法细节行为的应承担后果,都已经被考虑在之前拘留十日的量刑大礼包中结清了,且本次案件发布的是一系列通报,这位自媒体要求本就不短的本次通报再对已甄别清晰的事实细节重复赘述,否则就要扣上“倾向性明显”的帽子,却是否正是某种变异的“春秋笔法”呢?
总之,即使先抛开这个自媒体作者的动机不谈,改开成果不易,对着强力部门的权威通告鸡蛋里挑骨头,咬文嚼字地妄图让大国公器都要以言获罪的WG大Z报式做法,也是绝不能开口子姑息的,否则岂不是大家打点文字时都得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人人自危?而所有或有意、或无意、或直接、或间接攻击、损害政府公信力的不法行为,都该被依法追责!
1、男司机过去是一名人民子弟兵的事实,对他在这起由交通违章发展到民事违法的案件中的行为选择并不具备影响力,相反,他在和“路虎女”鸣笛斗气后选择紧跟顶迫别住后者回归顺行道的行为,跟“退伍军人”的形象颇多不符,所以,通告于此不予提及,反而照顾了他本人和部队的双重颜面(网上太多其他退伍军人不满他这选择的言论了,甚至以被代表为耻);
至于描述女司机的前职业,当然是对只求流量的无良自媒体给她先贴上“路虎女”标签的巧妙回应。路虎女这标签本身就够春秋了,不提女司机的前职业,还得有多少对她收入来源的无端猜测?
2、通报没有过多提及男司机开车的目的,一则可能他车上乘客的身份很明确所以无需赘述,二则可能出于保护他的善意——是否涉嫌打非法载客的擦边球?不提也免生与案不太有关的枝节;
而提及女司机目的地,当然是出于由微知著客观陈述案件起因和动机的需要,我看这家自媒体只凭自己对通报文字的主观理解,就无端对通报动机进行猜疑,倒确乎是“想营造出一种逼gong公权力的紧迫感”。而且他自己也不能否认女司机也可能是由于“精神问题”预约就诊,却还故意先去掰扯“打人的生龙活虎”,这里面绝对憋着坏啊。而且女司机在先斗气顶车、后仗势打人的这一大段时间内,很可能早已让她错过预约了,这也能作为“紧迫感不成立(为啥不直接说通报内容作假)”的佐证?
3、“通行缓慢”本就是女司机违规逆行的初始原因,通报为了把整起事件的因果链完整叙事,都能被你涂抹、引申为“为女司机违章找借口”“宣扬神马价值观”?不让完整叙事,难道是想让通报学习你们断章取义的“价值观”?
4、通报描述男司机“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导致女司机“无法并入顺向车道”“与前方顺行行驶大巴发生剐蹭”,然后才有女司机下车打人,这完全是陈述因果事实啊!又何错之有?而且关键是这个起因在网络广泛传播的视频画面中并未得到体现,所以通报为让公众获得整件事件的完整知情权,再如何强调都不为过!
而要点也正是男司机身份并非青岛交警,所以他若越俎代庖代行交警职能,不但画虎不成反类犬不会让对方服膺,更直接会挑动对立情绪激化矛盾,这也是为啥此案女司机不能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3条定义,“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而女司机之前只是逆行交通违章违规,并没有违法犯罪或是危害国家集体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所以自媒体煽情包装的“见义勇为”并不成立!
5、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条目和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内容,“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因为男司机“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正是女司机“无法并入顺向车道”“与前方顺行行驶大巴发生剐蹭”的主要原因,且男女司机双方于此因果关系自始至终都未予以异议,所以受害人男司机也属于“故意引发”或“激化矛盾”的主要当事人,故不适用刑法条款。其实用脚趾头都能想明白,平常老司机逆行违章并不少见,但又有几桩真正上升到了打人和被打?逆行违章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违法,而受害方有激化矛盾的反向行为,才是出现打人违法的直接原因。
6、女司机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她的口出狂言、“推搡其他路人”、“数次折返打人”、“使用手机击打被害人头面部”等等违法细节行为的应承担后果,都已经被考虑在之前拘留十日的量刑大礼包中结清了,且本次案件发布的是一系列通报,这位自媒体要求本就不短的本次通报再对已甄别清晰的事实细节重复赘述,否则就要扣上“倾向性明显”的帽子,却是否正是某种变异的“春秋笔法”呢?
总之,即使先抛开这个自媒体作者的动机不谈,改开成果不易,对着强力部门的权威通告鸡蛋里挑骨头,咬文嚼字地妄图让大国公器都要以言获罪的WG大Z报式做法,也是绝不能开口子姑息的,否则岂不是大家打点文字时都得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人人自危?而所有或有意、或无意、或直接、或间接攻击、损害政府公信力的不法行为,都该被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