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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认定(2021)苏民申4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严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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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是一名纪检监察工作者,在纪检监察室工作十几年。在代理家属的债权代位纠纷一案中,遭遇了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故意枉法裁判。依据法定程序向江苏省高院申请了审判监督。承办法官是江苏高院第五法庭法官周茎。裁定结果是驳回再审申请。
我认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民申492号,涉嫌严重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一、篡改证据编码,删除直接证据借据,肢解证据链,然后再滥用司法解释权逐个否定间接证据的办法,掩盖该案真实的法律事实。
通过监督申请书和裁定书上的一段文字对比,让法官周茎的作案手段“露马脚”。
监督申请书原文:二审认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错误认定,没有证据证明。但有证据证明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据如下:1、田某给方某某打的19万元借条三张;2、方某某是该厂现金会计,借给田某均是现金交付的陈述合情合理;3、一审征求了赵某某的意见,认为证人没必要出庭作证;4、田某借方某某的钱到2016年未还清知情人名单;5、田某给申请人16万元欠条让赵某某债权债务转让;6、新证据的发现(田某给付利息记录及厂子销售日志扣利息记录)。以上6个证据的关联性足以构成证据链,证明第三人欠申请人款。
裁定书上原文:但有证据证明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据如下:1、方某某是该厂现金会计,其关于借给田某均是现金交付的陈述合情合理;2、一审征求了赵某某的意见,认为证人没必要出庭作证;3、田某借款未还清的知情人名单;4、田某给申请人16万元欠条让赵某某债权债务转让;5、方某某新发现的田某给付利息记录及厂子销售日志扣利息记录等新证据。以上五个证据的关联性足以构成证据链,证明田某欠方某某的款项。【见裁定书第三页】
通过对比,我们能够发现法官周茎“三个”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1、篡改证据编号了,申请书上6个,裁定书上5个;
主观故意2、删除直接证据19万元借条三张,删除“到2016年”
主观故意篡改归纳性文字:把“以上6个证据的关联性足以构成证据链”,改成“以上五个证据的关联性足以构成证据链”。
是我方没有提交直接证据借条吗?显然不是。我方向法院提交了三张原始书证借据。是法官周茎在摘录这段文字时,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不一致吗?肯定不是。一共篡改了八九处,除非恶意而为,否则是解释不通的。法官周茎为什么要这么干?原因很简单,就是要肢解证据链,然后再滥用司法解释权逐个否认间接证据,从而达到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决的目的。
事实也是如此。古语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直接证据被周茎隐匿了,间接证据她就可以分而治之,一一否定了。整个裁定书法院查明事实部分,就是撇开直接证据,按照自己的意图胡编乱造的。由此可见,法官周茎的职业道德何其败坏!
二,用单一的、不合常理的、口说无凭的对方当事人的一个陈述推翻用证据链证明的法律事实。除非恶意而为,否则是解释不通的。
我方在申请书上列举的证据链:1、直接证据16万元原始欠条书证一张;2、田某打的原始借据三张,证明我方手握欠条的合法性;3、涉案三方也有过债权债务转移情节,我方的陈述和对方当事人一审、二审法庭上的自认;4、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当庭查明的事实,我找次债务人债权转移时,当时没有提出异议。
“苗某某、赵某某辩称该欠条系其二人为更新设备而应田某要求出具的补差价款,因设备更新未完成,故该笔债务不存在。”江苏高院法官周茎在裁定书上,就是用这个虚假陈述否定了我方举证的证据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之规定,该陈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官周茎仅凭这个不合常理的单一陈述,就否认16万元欠条存在,于情于理于法皆不通。
总之,以上两个事实证据,足以证明法官周茎存在故意违法审判问题;足以证明其职业道德极其败坏。
这个认定能够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IP属地:江苏1楼2024-09-22 10: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