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因合同纠纷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官王丽故意违反法律办理案件,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均未经质证。以双方未对产品的标准做出约定为由未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视为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也有相关规定。口头约定如果能够证明都合法有效,这是普通百姓都懂的道理,微信中的约定却被判定无效,明显存在主观故意,再说即使约定不明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被告提供的证据都能证明存在违约及欺骗,一句没有约定就判决真是简单粗暴。被告无论是提交的证据还是在法庭上的发言均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提交的两张证据图片标注产品产地广东、等级优,却提供了一份产地广西,窗用型材壁厚合格品都达不到的检验报告,在庭审中及结案陈词中又说产品产地是贵州,在微信中还谈到“一个厂家标签多的不得了,哪个说厂家就一个标签的。”等类似言论。这么明显的问题法官视而不见,均未组织质证,也未进行询问,法庭调查中法官询问的大部分问题与认定事实无关,有的问题甚至与案件无关。法官给我打电话不但暗示判决结果,说的一些言辞和被告在法庭上、答辩状上的说辞基本相同,俨然是被告的代言人。在起诉状及辩论意见中,我提到《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等具体规范达22次之多,法官居然和我说“你光说国家标准,谁知道你说的是那个标准?”明显是故意刁难当事人,另外,法院还存在变造证据、案卷材料缺失、拖延办案等诸多问题。上诉后二审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苏益彧、刘帅武、栾彩云以相同理由维持了原判,依然未对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质证。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也被法官李国宾、林国华、林菁竹驳回,裁定甚至未对我提出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及有新证据不组织质证”的申请理由进行任何回应。在广西各级法院,很少有事情能依法依规办理,所有的投诉渠道更是形同虚设,普通百姓无权无钱,生活中遇到了问题,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没想到使自己陷入了更加身心疲惫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