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是谢彩娴之妹出阁之喜,当姊姊的固然要回娘家替妹妹料理婚礼之事,同时把远在新界家中的三名子女,交托弟弟阿强负责照顾。其实强仔只是一个十三岁的孩子,不过身材长得颇高大,看上去倒像十七、十八歳。
翌日中午过后,谢彩娴仍躺在床上宿醉未醒,突然收到弟弟来电,声称小伦失踪了。于是谢彩娴赶返到坪洋新村,她和强仔向附近村民邻居打探不果,便跑到小伦就读的幼稚园询问,但校内老师表示小伦这天没有上学,他们认为事态严重,立即往警署报案。由于案件异常,粉岭警察总部侦缉处接手查办,他们发现案中疑点甚多。六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时,谢彩娴被请到警署,警方要求她从新提供一份口供,并同时派员到坪洋新村及黄大仙区作调查。
下午五时十五分,案情有惊人发展。警方在谢彩娴位于坪洋新村的住宅后园的一块草丛,发现其中一处野草特别稀疏,地上泥土有被翻过的痕迹,土阜微微隆起,看上去倒像一个坟墓,更可疑的是泥土尚新,分明被人动过手脚。探员就地取材拿来了一支竹竿,在泥土里挑了几下,赫然发现一个人头!而且开始腐烂,满布蛆虫,相信已死去多时。从头骨的大小,与及头颅蓄起长发来看,推断死者是一名女童,可是仍未找到死者的其他身体部份。
警方传召女户主谢彩娴辨认,从面部轮廓上看,认定是失踪多天的小伦。八日前,因女儿失踪而向警方求助的谢妇,现在却在自宅后园中发现女儿的首级,非常诡异,惟未能断言跟本案有关,因死者失踪之时,即六月十七日,谢妇确有不在场的证据。警方初步列作凶杀案处理。
与此同时,警方已展开另一边厢的侦查,在黄大仙区拘捕了强仔,并把他带返上水警署。强仔向警员说:「在六月十七日早上,我依照姊妹的吩附弄好了早餐,小伦吃饱后就孭起书包上学去,之后一直没有回家,就这样子失踪了。」但警官说:「说慌!那天她根本没有上学!」其后强仔崩溃了,哭着说:「我没有杀她!一切都是意外,其实我心里一直也很不舒服。」其实是六月十六日的晚上,晚饭过后一小时,我依照姊姊的吩附替小伦洗澡,就在用毛巾帮她抹背的时候,好奇下抚摸了她身体的某些部位,她反应可大,愤怒地提出抗议,而我就嘻嘻哈哈的说,只是玩玩而已。浴毕后她换上衣服,向我追打过来,又叫我做『小色魔』,我是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况且这小鬼的拳头完全没有份量,谁知她突袭一击,此拳甚重,揍在我的脸颊上,痛苦难当,就本能地一手将其推开,她就这样倒在地上,头部刚好撞着地面石块,像昏了过去,我心想这小鬼一定在装死,于是我便置之不理,上床就寝。凌晨四时,我一觉醒来,突然想起几小时前发生的事,立即跑出厅子一看,发现小伦仍躺在那里,用脚一踢,她竟是毫无反应,用手一摸,身体冰冷,也没有了呼吸,我才知闯出大祸了,所以便决定毁尸灭迹!我将小伦的尸体拖到后园,原本想用火焚毁,但可能园中湿度高,久久不能成事,惟有拿锄头掘地成坑,草草埋葬。
警官随即将强仔押往坪洋新村的凶屋,作案件重演。抵达现场时,强仔带领警方到后园山丘另一处地方,起出了死者的其余身躯,惟尸首已残缺不全,双臂有明显切口,两只手掌亦告失去,由于死去多日,尸体已经发胀,腐臭无比。强仔说原本想将死者火化但不成功,之后索性将尸体斩件,他用菜刀轻易地把死者的头颅切下,之后再尝试斩断其双臂,却不懂如何下手,劈过几刀便放弃了,不过同时意识到手掌部份也应毁掉,于是便将死者的双掌劈下,同时用火焚化成骨灰,混在土壤中。
强仔说:「头的部份看起来很恐怖,当时只想快点把它隐藏,而其他残肢则可以慢一些处理。除外,他也把死者的遗物,如校服、书包及一对黑皮鞋等带到山丘上焚烧,制造死者在回校前后失踪的假象,目的是要将自己受到嫌疑的可能性排除。」之后,警方果然在后园捡出疑似骨灰的泥土,随之纳入塑胶袋带署存查,并同时在山丘上找到了上述死者的遗物,已被烧毁了一部份。
晚上九时,法医官到场,初步检验尸体,断定死亡时间已超过一星期,死者有否遭受奸污则要待作详细化验。可是,却发现了一个极不寻常的地方,令案情急转直下。就是死者头颅的天灵盖有一处很深的破洞,估计是被三角锉之类的利器所造成!这样就严重了,即可能涉及谋杀。警方稍后在屋内搜索,除了捡出菜刀,还有一支约二呎长的水喉铁、一柄镰刀和一柄餐刀,认为这些东西都可以用作杀人的凶器。警官再次对着强仔询问:「为何死者的天灵盖有破洞?」强仔大呼冤枉:「这个我倒不清楚。」但案情似乎比想像中复杂,同时也不排除有同谋或幕后主使人等等。
六月二十七日,强仔被警方落案控以谋杀罪名,并于翌日在荃湾儿童法院提堂。年仅十三的他,就被控以谋杀之罪,可说是香港记录上所未见。被告谢志强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在打鼓岭坪洋新村,谋杀六岁女童莫雅伦。根据法医官验尸报告,死者尸体曾遭火烧,双掌被斩去,尸体残缺不全,但下身仍然完整,头部左边由头顶至下颚处,有一条大伤痕,裂开程度显著,天灵盖的破洞相信是被人用利器重击所致,死者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