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在法制社会的今天,人们对公正充满期待,然而在湖南瑞辰顶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瑞辰公司”)与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港航公司”)、茅洲河流域五标项目经理部、电建生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生态集团”)、在(2023)粤03X6民初4X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审娄某枉法裁判的行为令人思疑。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5 年 10 月初,瑞辰公司提供了污染底泥无害化处理关键技术参与(原名电建水环境治理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某电建生态集团有限公司)就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招投标工作,2016 年元月由某电建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涉案项目分为多个子项目和标段。其中第 3X 子项目利用瑞辰公司发明技术对茅洲河治理污染底泥无害化处理,建设茅洲河一号底泥处理厂碳化陶粒车间。经瑞辰公司,电建港航公司,电建生态集团,三方约定和会议纪要最终确定由瑞辰公司承揽负责项目设计、安装、施工等,完工验收后支付全部款项。施工完成后,被告港航公司已办理验收并使用、管理。
二、发回重审娄某违法行为
瑞辰公司上诉后,上一级审判部门对审判部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于2023 年 4 月 29 日在审判部门重审,由娄某审判审理,庭审传唤林某成作为电建港航公司证人参与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娄某多次引诱提醒林某成作假证,第二次开庭,2023年6月29日审判后时隔一个月电建港航公司再次提交三份伪造的证据。2023年10月12日第三次开庭,娄某竟然忘记开庭时间,推迟一个多小时到庭。最终其作出的判决对控告人未予述及和评价,剥夺控告人诉讼权利,驳回控告人全部诉讼请求。
三、重审娄某故意帮助电建港航公司伪造证据
电建港航在重审中提交“发包人环境保护水务部门、承包人某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7月18日《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整治工程余泥渣土受纳服务合同文件》”,控告人当庭指出对该合同文件内容及印章存在重大伪造嫌疑,申请做鉴定,娄某未予准许。
控告人委托安证计算机鉴定所鉴定,对该合同文件真实性鉴定作出意见,和委托明鉴文书鉴定所对该合同文件印章印文同一性进行鉴定作出意见。
(一)根据鉴定意见说明该合同文件内容不完整。文档页脚显示该合同“共8页”,而现有文档只有七页内容;
(二)文档属性异常。正常 PDF 文档属性应记录“创建日期”“应用程序”“PDF 制作程序”等元数据内容,而现文档只记录了修改日期为“2023/7/25 8:10:44”;
(三)文档内容异常。文档中多处出现字、词或名称的字体噪点与周边的文字噪点不一致。如合同第1页标题中的“片区”中的“区“水环境”中的“水环”,第2页中的“柒仟捌佰万元整”中的“整”:
(四)文档的齐缝章异常。多页纸质文件通过扫描仪扫描成一份PDF 文档的颜色应该同一,文档的第1页和第7页的公章都是红色,而第2页至第6页的齐缝章确是灰色;
(五)文档的组成对象异常。一页纸质文件通过扫描仪扫描成PDF是形成对应一页图片对象的文档,而现文档每页都是由多个对象组成明显不符合扫描仪扫描成PDF 文档的特征。
(六)鉴定意见
“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余泥渣土受纳服务合同文件.pdf”文档不完整,不是由扫描仪扫描纸质文件而成,是由多个图片拼接剪辑形成。
对该合同文件印章印文,经检验发现样本2印文不是直接盖印形成,由PS形成,对检材印文-3与样本印文2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娄某在明知被告电建港航公司伪造证据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故意枉法裁判,甚至涉嫌包庇罪。
四、娄某包庇电建港航公司以“作假账”为借口掩盖事实、逃避债务私吞资产
运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上一级审判部门的要求提供(2024)粤X3民调令5X5号律师调查令回执共3页,电建港航公司委托审计事项工程款预结算单清晰记载了电建港航公司在2016年度委托运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财务报告审计,记载应付分包单位瑞辰公司预结算工程款在财务报表科目栏明细中累计金额13704860元,以林某成为首共12位高管,其对该审计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签名,2017年1月5日电建港航五标项目部向瑞辰公司出具《应付账款询证函》最终确认欠瑞辰公司工程分包预结算款13633645.89元,而林某成竟然在庭审中辩称该笔欠款是为了配合电建港航公司对五标项目部产值考核的要求作的假账,为借口掩盖事实,逃避债务私吞资产目的。
综上所述,重审娄某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证据规则,罔顾事实和法律,偏袒被告,严重侵害控告人合法利益。控告人要求审判部门应答对接,依法纠正对(2023)粤0X06民初4X1号案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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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5 年 10 月初,瑞辰公司提供了污染底泥无害化处理关键技术参与(原名电建水环境治理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某电建生态集团有限公司)就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招投标工作,2016 年元月由某电建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涉案项目分为多个子项目和标段。其中第 3X 子项目利用瑞辰公司发明技术对茅洲河治理污染底泥无害化处理,建设茅洲河一号底泥处理厂碳化陶粒车间。经瑞辰公司,电建港航公司,电建生态集团,三方约定和会议纪要最终确定由瑞辰公司承揽负责项目设计、安装、施工等,完工验收后支付全部款项。施工完成后,被告港航公司已办理验收并使用、管理。
二、发回重审娄某违法行为
瑞辰公司上诉后,上一级审判部门对审判部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于2023 年 4 月 29 日在审判部门重审,由娄某审判审理,庭审传唤林某成作为电建港航公司证人参与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娄某多次引诱提醒林某成作假证,第二次开庭,2023年6月29日审判后时隔一个月电建港航公司再次提交三份伪造的证据。2023年10月12日第三次开庭,娄某竟然忘记开庭时间,推迟一个多小时到庭。最终其作出的判决对控告人未予述及和评价,剥夺控告人诉讼权利,驳回控告人全部诉讼请求。
三、重审娄某故意帮助电建港航公司伪造证据
电建港航在重审中提交“发包人环境保护水务部门、承包人某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7月18日《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整治工程余泥渣土受纳服务合同文件》”,控告人当庭指出对该合同文件内容及印章存在重大伪造嫌疑,申请做鉴定,娄某未予准许。
控告人委托安证计算机鉴定所鉴定,对该合同文件真实性鉴定作出意见,和委托明鉴文书鉴定所对该合同文件印章印文同一性进行鉴定作出意见。
(一)根据鉴定意见说明该合同文件内容不完整。文档页脚显示该合同“共8页”,而现有文档只有七页内容;
(二)文档属性异常。正常 PDF 文档属性应记录“创建日期”“应用程序”“PDF 制作程序”等元数据内容,而现文档只记录了修改日期为“2023/7/25 8:10:44”;
(三)文档内容异常。文档中多处出现字、词或名称的字体噪点与周边的文字噪点不一致。如合同第1页标题中的“片区”中的“区“水环境”中的“水环”,第2页中的“柒仟捌佰万元整”中的“整”:
(四)文档的齐缝章异常。多页纸质文件通过扫描仪扫描成一份PDF 文档的颜色应该同一,文档的第1页和第7页的公章都是红色,而第2页至第6页的齐缝章确是灰色;
(五)文档的组成对象异常。一页纸质文件通过扫描仪扫描成PDF是形成对应一页图片对象的文档,而现文档每页都是由多个对象组成明显不符合扫描仪扫描成PDF 文档的特征。
(六)鉴定意见
“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余泥渣土受纳服务合同文件.pdf”文档不完整,不是由扫描仪扫描纸质文件而成,是由多个图片拼接剪辑形成。
对该合同文件印章印文,经检验发现样本2印文不是直接盖印形成,由PS形成,对检材印文-3与样本印文2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娄某在明知被告电建港航公司伪造证据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故意枉法裁判,甚至涉嫌包庇罪。
四、娄某包庇电建港航公司以“作假账”为借口掩盖事实、逃避债务私吞资产
运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上一级审判部门的要求提供(2024)粤X3民调令5X5号律师调查令回执共3页,电建港航公司委托审计事项工程款预结算单清晰记载了电建港航公司在2016年度委托运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财务报告审计,记载应付分包单位瑞辰公司预结算工程款在财务报表科目栏明细中累计金额13704860元,以林某成为首共12位高管,其对该审计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签名,2017年1月5日电建港航五标项目部向瑞辰公司出具《应付账款询证函》最终确认欠瑞辰公司工程分包预结算款13633645.89元,而林某成竟然在庭审中辩称该笔欠款是为了配合电建港航公司对五标项目部产值考核的要求作的假账,为借口掩盖事实,逃避债务私吞资产目的。
综上所述,重审娄某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证据规则,罔顾事实和法律,偏袒被告,严重侵害控告人合法利益。控告人要求审判部门应答对接,依法纠正对(2023)粤0X06民初4X1号案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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