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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诉求:错误判决下的艰难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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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宜城,有一位名叫李保连。他出生于 1959 年,现年 65 岁,已退休。
据了解,这位英雄如今却陷入困境。1995 年至 1996 年,李保连任宜城工行上大堰办事处副领导期间,擅自为宜城大雁公司纸浆厂向宜城农行贷款提供担保,两次贷款共计 80 万元。其中 30 万元担保贷款引发争议,宜城和襄樊分别作出判决,判定工商银行宜城支行败诉,承担 30 万元担保责任。
该案核心问题是 “保证期限三年” 是否真实。实际上,这六个字在订立合同时并不存在,而是宜城农行工作人员田某在两年半后,受领导授意添加上去的。一审、二审法院却对此视而不见。首先,合同第八条已有 “担保限期”,可证实 “保证期限三年” 系添加。其次,签订合同当日的六位知情人在诉讼期间均证实合同无此字样。再者,重要证人田某也明确表示,1998 年下半年在领导安排下,仅在农行保存的一份合同中添加了 “保证期限三年”,当时李保连和大雁公司人员均不在场。此外,李保连申请对 “保证期限三年” 进行笔迹和书写时间鉴定,却被法院置之不理。
错误判决给工商银行带来损失,也让李保连被开除公职。失去工作的他,生活艰难。妻子体弱多病,他自己又患肝硬化。文化程度不高的他求职无门,家庭靠低保维持。儿子 38 多岁单身,无车无房。老两口无家可归,只能暂居战友创业园。
1998 年下半年清查贷款时,实际上级已核销所有贷款。然而,工行和农行两家存在矛盾。工行行动在先,农行提出某办事处给他们一个办事处的业务量,工行不同意。工行一审二审都不让相关方参加。再审是关键阶段,本来准备再审时,农行的田某表示这三十(具体指代不明)不要了也要跟工行打到底。后来,农行的田某看到他们副行长取了一大笔钱送给再审厅,不一会儿再审厅就变脸了,原因是他们收到了实惠。
面对困境,李保连希望管理部门能给他一套廉租住房。这位遭遇令人唏嘘,他的故事是对公正和社会关爱的挑战。希望有关部门重视此案,重新审查,撤销原判决。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关注困境,给予关爱和帮助。
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在李保连案件中,法院判决引发争议。对于此类重大案件,法院应审慎对待证据,确保公正准确。若存在伪造证据行为,应依法纠正。对于,社会更应给予关爱和尊重。他们曾为社会付出巨大牺牲,如今遇到困难,我们不能视而不见。管理部门和社会应积极行动,为他们提供帮助,让他们感受温暖。在这个时代,我们不能忘记为社会和人民做出贡献的人,共同努力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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