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说这个经历让我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了新的认识;
在这之前我一直以为:交巡警和城管的工作分界面在于人行道路缘石——俗称“马路牙子”,即人行道以内归城管,以外归交巡警。为啥呢,因为许多车辆,特别是SUV,通常利用通过性优势停在人行道上,这种车交警没管过吧,但有时又会被上把地锁,这就是城管或者产权物业的“功劳了”。
事情是这个样子的:
今天,我开车到涪陵区建委办事,行至往常停放车辆的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发现没有划线停车位了,所以找了个尚未开店的门面门口停了下来,下车四处看了一圈,嗯旁边还很宽敞,就这样吧。(如下图)
当然上图是事情办完回来以后拍的,这时候已经被贴条了,我可太懵逼了,赶紧查阅了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赫然写到“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唉我可真是法盲了,吃了不懂法的亏,首先我认为自己应当符合“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但应该是触犯了“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这个部分;
按照这个理解……在道路上临停,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属于合法,在人行道上停了,虽然也没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就属于违法了呗。
我咨询了在故乡工作的朋友,朋友也只是无奈,表示应该是财政太紧缺导致的。不过……毕竟是自己的故乡,财政缺钱,力所能及范围内给到支援也是吾等后生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你可以直接开口问我要嘛,政府名义众筹,别说200,就是2000咱咬咬牙也把这腰包掏了。
罚款已经交了,200块,算是顶格处罚吧。还是怪自己不懂法,把人行道上的划线停车位理解成了公共停车场,希望吧友以我为鉴,擦亮眼睛,时刻警醒,避免无意间违法。
在这之前我一直以为:交巡警和城管的工作分界面在于人行道路缘石——俗称“马路牙子”,即人行道以内归城管,以外归交巡警。为啥呢,因为许多车辆,特别是SUV,通常利用通过性优势停在人行道上,这种车交警没管过吧,但有时又会被上把地锁,这就是城管或者产权物业的“功劳了”。
事情是这个样子的:
今天,我开车到涪陵区建委办事,行至往常停放车辆的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发现没有划线停车位了,所以找了个尚未开店的门面门口停了下来,下车四处看了一圈,嗯旁边还很宽敞,就这样吧。(如下图)
当然上图是事情办完回来以后拍的,这时候已经被贴条了,我可太懵逼了,赶紧查阅了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赫然写到“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唉我可真是法盲了,吃了不懂法的亏,首先我认为自己应当符合“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但应该是触犯了“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这个部分;
按照这个理解……在道路上临停,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属于合法,在人行道上停了,虽然也没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就属于违法了呗。
我咨询了在故乡工作的朋友,朋友也只是无奈,表示应该是财政太紧缺导致的。不过……毕竟是自己的故乡,财政缺钱,力所能及范围内给到支援也是吾等后生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你可以直接开口问我要嘛,政府名义众筹,别说200,就是2000咱咬咬牙也把这腰包掏了。
罚款已经交了,200块,算是顶格处罚吧。还是怪自己不懂法,把人行道上的划线停车位理解成了公共停车场,希望吧友以我为鉴,擦亮眼睛,时刻警醒,避免无意间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