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系列围绕黄江陵的SF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些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点和判决结果的不一致,让人们对公正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黄江陵与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艺公司”)之间的纠纷堪称复杂。2017 年,黄江陵先后向铜陵郊区审判部门提起了三个诉讼。在相关案件中,黄江陵诉求天艺公司偿还 35 万元借款及利息。原一、二审判决却认为被告付款大于原告主张的 35 万元,进而推定该借款已偿还。但事实上,案件中提交的 1864696.70 元记账及转账凭证显示其支付的全部是工程款,这是天艺公司自己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 35 万元借款并未得到偿还,原判决的这种推定显然是错误的。
在相关案件中,黄江陵诉求天艺公司返还 32 万元保证金。从相关事实来看,2014 年 1 月 21 日,天艺公司因承建淮南平圩电厂三期工程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 80 万元,黄江陵垫付了 50 万元且有转账记录。天艺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1 日出具 32 万元收条,并于次日归还 18 万元,这与黄江陵在相关案件中提供的付款明细相吻合。然而原一、二审判决因天艺公司支付给黄江陵 1864696.70 元,就推定 32 万元保证金已偿还,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从后续天艺公司的记账凭证来看,2014 年 8 月 12 日后其付给黄江陵的钱都是工程款,根本没有退保证金这一项。
相关案件是黄江陵诉求天艺公司支付 “铜陵有色保温项目” 管理费 395200 元。原一、二审判决认为黄江陵与天艺公司 2013 年 6 月 3 日重新签订的《协议》是对 2012 年 10 月 15 日《协议》的变更,这种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一方面,12 年协议明确约定了天艺公司承建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电某二公司”)的相关工程的管理费提取方式,另一方面,原天艺公司员工胡某祥也证明了相关管理费比例情况。而且从铜陵有色保温项目依据天艺公司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和工程结算书来看,原一审时计算有误,实际上仍有较多管理费未支付。但铜陵郊区审判部门和中级审判部门在审理后,却认为天艺公司支付给黄江陵总计 1864696.70 元款项中已包括 3 个案件诉请的全部款项,驳回了黄江陵的上诉。黄江陵认为审判部门陈某松在再审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纠纷一直无法解决。
黄江陵与安徽江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陵公司”)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同样存在诸多问题。铜官区审判部门作出相关民事判决和相关民事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有错误。在涉案工程税金缴纳主体认定上,山西相关民事判决显示,涉案工程的税金 302645 元已由总包方电某二公司代扣代缴。但在铜陵的涉案一审和二审判决中,在黄江陵已提供完税证明和《说明》的情况下,却罔顾这一事实。
在相关案件的答辩中,江陵公司自认余某来从黄江陵处的三笔借款本金共计 57.95 万元,并要求抵消余某来、崔某斌主张的诉请。然而江陵公司虽主张扣除借款并提起反诉,但未缴纳反诉费用,也未通知黄江陵出庭作证,导致抵消权未获审判部门支持。在江陵公司上诉后又撤诉后,黄江陵与余某来的借款未能抵扣工程款。而且,本案的案由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判部门将其定性为追偿权纠纷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此外,在相关案件中,江陵公司、余某来和崔某斌聘请同一律师孙某娜,这损害了黄江陵的利益,让人有理由怀疑他们恶意串通。江陵公司擅自向余某来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不能使其拥有对黄江陵的追偿权,而铜陵中级审判部门在相关判决书的判决明显是错案,基本事实不清就胡乱裁判,把本应属于黄江陵的款项错判给崔某斌。
在这些案件中,最令人费解的是同一案件、同一证据却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尤其是山西的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铜陵审判部门的判决大相径庭。山西的两审判决作为新证据确凿有力,足以推翻铜陵审判部门相关判决书,可铜陵审判部门却未纠错。对比山西两审判决书,可以清晰地看到铜官审判部门和铜陵审判部门判决书存在诸多漏洞。安徽江陵公司还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明明扣押黄江陵的工程款,却捏造交税事实,用其他交税发票和报税单冒充山西河津交税情况,而铜陵两级审判部门却默认这种行为,在判决中装聋作哑,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判决争议案件亟待相关部门重视和重新审查,以还当事人一个公道,维护司法的尊严和公正。公众期待着司法系统能够自我纠错,让法律真正成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而不是让无辜者在不合理的判决中承受冤屈。希望有关领导和部门能够深入调查这些案件,让真相大白于天下,使司法判决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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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江陵与安徽天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艺公司”)之间的纠纷堪称复杂。2017 年,黄江陵先后向铜陵郊区审判部门提起了三个诉讼。在相关案件中,黄江陵诉求天艺公司偿还 35 万元借款及利息。原一、二审判决却认为被告付款大于原告主张的 35 万元,进而推定该借款已偿还。但事实上,案件中提交的 1864696.70 元记账及转账凭证显示其支付的全部是工程款,这是天艺公司自己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 35 万元借款并未得到偿还,原判决的这种推定显然是错误的。
在相关案件中,黄江陵诉求天艺公司返还 32 万元保证金。从相关事实来看,2014 年 1 月 21 日,天艺公司因承建淮南平圩电厂三期工程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 80 万元,黄江陵垫付了 50 万元且有转账记录。天艺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1 日出具 32 万元收条,并于次日归还 18 万元,这与黄江陵在相关案件中提供的付款明细相吻合。然而原一、二审判决因天艺公司支付给黄江陵 1864696.70 元,就推定 32 万元保证金已偿还,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从后续天艺公司的记账凭证来看,2014 年 8 月 12 日后其付给黄江陵的钱都是工程款,根本没有退保证金这一项。
相关案件是黄江陵诉求天艺公司支付 “铜陵有色保温项目” 管理费 395200 元。原一、二审判决认为黄江陵与天艺公司 2013 年 6 月 3 日重新签订的《协议》是对 2012 年 10 月 15 日《协议》的变更,这种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一方面,12 年协议明确约定了天艺公司承建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电某二公司”)的相关工程的管理费提取方式,另一方面,原天艺公司员工胡某祥也证明了相关管理费比例情况。而且从铜陵有色保温项目依据天艺公司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和工程结算书来看,原一审时计算有误,实际上仍有较多管理费未支付。但铜陵郊区审判部门和中级审判部门在审理后,却认为天艺公司支付给黄江陵总计 1864696.70 元款项中已包括 3 个案件诉请的全部款项,驳回了黄江陵的上诉。黄江陵认为审判部门陈某松在再审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纠纷一直无法解决。
黄江陵与安徽江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陵公司”)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同样存在诸多问题。铜官区审判部门作出相关民事判决和相关民事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有错误。在涉案工程税金缴纳主体认定上,山西相关民事判决显示,涉案工程的税金 302645 元已由总包方电某二公司代扣代缴。但在铜陵的涉案一审和二审判决中,在黄江陵已提供完税证明和《说明》的情况下,却罔顾这一事实。
在相关案件的答辩中,江陵公司自认余某来从黄江陵处的三笔借款本金共计 57.95 万元,并要求抵消余某来、崔某斌主张的诉请。然而江陵公司虽主张扣除借款并提起反诉,但未缴纳反诉费用,也未通知黄江陵出庭作证,导致抵消权未获审判部门支持。在江陵公司上诉后又撤诉后,黄江陵与余某来的借款未能抵扣工程款。而且,本案的案由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判部门将其定性为追偿权纠纷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此外,在相关案件中,江陵公司、余某来和崔某斌聘请同一律师孙某娜,这损害了黄江陵的利益,让人有理由怀疑他们恶意串通。江陵公司擅自向余某来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不能使其拥有对黄江陵的追偿权,而铜陵中级审判部门在相关判决书的判决明显是错案,基本事实不清就胡乱裁判,把本应属于黄江陵的款项错判给崔某斌。
在这些案件中,最令人费解的是同一案件、同一证据却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尤其是山西的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铜陵审判部门的判决大相径庭。山西的两审判决作为新证据确凿有力,足以推翻铜陵审判部门相关判决书,可铜陵审判部门却未纠错。对比山西两审判决书,可以清晰地看到铜官审判部门和铜陵审判部门判决书存在诸多漏洞。安徽江陵公司还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明明扣押黄江陵的工程款,却捏造交税事实,用其他交税发票和报税单冒充山西河津交税情况,而铜陵两级审判部门却默认这种行为,在判决中装聋作哑,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判决争议案件亟待相关部门重视和重新审查,以还当事人一个公道,维护司法的尊严和公正。公众期待着司法系统能够自我纠错,让法律真正成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而不是让无辜者在不合理的判决中承受冤屈。希望有关领导和部门能够深入调查这些案件,让真相大白于天下,使司法判决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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