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投资者来说,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限额为5000张,总持仓限额为10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也为10000张。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期权经营机构在确定客户单个合约品种的持仓限额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一上限。
一、分层持仓限额管理
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期权经营机构会根据客户的期权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以下四个标准审慎确定、调整客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单个合约品种的持仓限额:
新开合约账户: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张,总持仓限额为2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400张。这是对新客户的一种保护,确保他们在熟悉市场之前不会承担过大的风险。
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客户:对于开户满10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张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权利仓持仓限额提高至1000张,总持仓限额为2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4000张。
更高风险承受能力客户:如果客户开户满10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500张、自有资产余额超过100万元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那么他们的权利仓持仓限额将进一步提升至2000张,总持仓限额为4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8000张。
最高风险承受能力客户:对于开户满10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0张、自有资产余额超过300万元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他们的权利仓持仓限额将达到最高5000张,总持仓限额为10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也为10000张。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有资产余额指的是投资者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沪深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而期权合约成交量则是指投资者在沪市期权合约品种交易中合并计算的成交量。
二、特殊备案要求
如果期权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单个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提高到2000张以上(不含2000张),那么他们需要在调整的前一交易日向上交所进行备案,并提交《ETF期权持仓限额报备表》。首次备案材料还需要由期权经营机构期权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或公司公章。
三、买入金额限额
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他们的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产余额的10%与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沪深证券市值的20%中的较高者。
不过,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调整买入金额限额。例如,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买入金额限额最高可达自有资产余额的20%,而权利仓持仓限额已达到2000张的客户买入金额限额则最高可达自有资产余额的30%。买入金额限额结果会按照10000元的整数倍向上取整。
四、统一适用与特殊规定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通知规定对客户核定的ETF期权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等规定,将统一适用于沪市各ETF期权合约品种。同时,做市商的持仓限额则由上交所根据做市商类型、做市资金规模等确定,并通过与做市商签订的做市协议进行约定。
此外,如果期权经营机构、做市商、投资者因开展经纪业务、做市业务及套期保值交易等需要提高持仓限额且符合上交所规定条件的,他们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上交所提交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材料。
五、交易熔断与单笔申报调整
除了对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进行调整外,上交所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股票期权交易熔断标准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来说,股票期权交易熔断标准调整为合约盘中交易价格较最近参考价格上涨、下跌达到或者超过50%,且价格涨跌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该合约最小报价单位10倍;而股票期权交易限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则调整为5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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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层持仓限额管理
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期权经营机构会根据客户的期权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以下四个标准审慎确定、调整客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单个合约品种的持仓限额:
新开合约账户: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张,总持仓限额为2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400张。这是对新客户的一种保护,确保他们在熟悉市场之前不会承担过大的风险。
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客户:对于开户满10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张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权利仓持仓限额提高至1000张,总持仓限额为2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4000张。
更高风险承受能力客户:如果客户开户满10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500张、自有资产余额超过100万元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那么他们的权利仓持仓限额将进一步提升至2000张,总持仓限额为4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8000张。
最高风险承受能力客户:对于开户满10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0张、自有资产余额超过300万元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他们的权利仓持仓限额将达到最高5000张,总持仓限额为10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也为10000张。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有资产余额指的是投资者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沪深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而期权合约成交量则是指投资者在沪市期权合约品种交易中合并计算的成交量。
二、特殊备案要求
如果期权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单个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提高到2000张以上(不含2000张),那么他们需要在调整的前一交易日向上交所进行备案,并提交《ETF期权持仓限额报备表》。首次备案材料还需要由期权经营机构期权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或公司公章。
三、买入金额限额
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他们的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产余额的10%与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沪深证券市值的20%中的较高者。
不过,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调整买入金额限额。例如,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买入金额限额最高可达自有资产余额的20%,而权利仓持仓限额已达到2000张的客户买入金额限额则最高可达自有资产余额的30%。买入金额限额结果会按照10000元的整数倍向上取整。
四、统一适用与特殊规定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通知规定对客户核定的ETF期权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等规定,将统一适用于沪市各ETF期权合约品种。同时,做市商的持仓限额则由上交所根据做市商类型、做市资金规模等确定,并通过与做市商签订的做市协议进行约定。
此外,如果期权经营机构、做市商、投资者因开展经纪业务、做市业务及套期保值交易等需要提高持仓限额且符合上交所规定条件的,他们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上交所提交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材料。
五、交易熔断与单笔申报调整
除了对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进行调整外,上交所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股票期权交易熔断标准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来说,股票期权交易熔断标准调整为合约盘中交易价格较最近参考价格上涨、下跌达到或者超过50%,且价格涨跌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该合约最小报价单位10倍;而股票期权交易限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则调整为5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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