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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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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期间的打车费,谁来买单?王先生驾驶小汽车与李先生驾驶的小汽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无责任,李先生承担全部责任,后来在王先生的车辆因事故受损维修期间,王先生打车上下班,产生了费用,王先生于是将李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通勤打车费用共计2000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车主在车辆维修期间需要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这种损失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财产损失,是法定损失,鉴于李先生已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定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1800元。


IP属地:吉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11-18 11:0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