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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相国申请劳动争议案件再审,维权诉求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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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相国与某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当地分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再审申请,持续吸引着众多目光,双方之间的纠葛再度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
据了解,再审申请人江相国,男,汉族,1964 年 2 月 12 日出生,家住贵州桐梓县松坎镇茅坝村水桶组 40 号。被申请人则是某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当地分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渝北区龙山一路某小区,负责人为谭某。此前,江相国与该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对于贵州遵义相关民事裁定,江相国表示不服,进而向相关审判部门申请再审,如今审判部门已依法组成合议庭完成审查工作。
在这次再审申请过程中,江相国提出了诸多明确的诉求及相应理由。
在社会保险方面,桐梓劳动人事争议部门曾认定被申请人未给江相国缴纳养老保险,且对于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既不支持补偿给劳动者个人,也未依法实施追缴。鉴于现实中缴纳难以实现,江相国主张现金补偿,按照遵义2020 年最低征缴标准来算,养老保险应为 544 元 / 月 ×27 个月,总计 14688 元,医疗保险是 352 元 / 月 ×27 个月,共计 9504 元,社保补偿金额合计达 24192 元。
关于加班工资问题,原审审判部门以特殊工种吃住轮班为由,回避了江相国一人双岗的加班事实,江相国认为裁定有误。在 2020 年和 2021 年春节放假期间,指挥部安排他值班,当时指挥部负责人同意给付加班工资作为酬劳,其实际加班时间在这两个春节各有 10 天,此外在 2020 年新冠疫情突发期间值班,江相国认为被申请人应支付其加班工资共计 15600 元。
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江相国指出被申请人正符合此情况,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按照 3000 元 / 月 ×12 个月来算,应为 36000 元。
而且,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期届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定已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可被申请人却借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这在江相国看来是违法的,导致他失业。所以,他认为被申请人应承担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和补偿责任,按照 2020 年度当地的标准,需支付失业补偿金 1432 元 / 月 ×3 个月,也就是 4296 元,同时还应负责因其导致失业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 5000 元。
值得一提的是,江相国此前还两次投诉至最高审判部门,然而案件转到桐梓审判部门后却是同样的结果。并且,存在这样的情况,有一张裁判书涉及张某远、袁某等人,江相国称自己和张某兰是同一公司,有着同样的请求,却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决结果,这让他更是满心疑惑与无奈。
审判部门围绕江相国提出的再审事由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在于原裁定认定的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等情况。而依据相关规定,江相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同时,从相关法律解释来看,审判部门认定江相国提起的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诉讼,原审审判部门依据相应规定驳回其起诉,并不存在其他特殊情况。
目前,众多关注此事的人士都在焦急等待最终的审查结果,毕竟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关乎劳动者的切身权益,每一个细节、每一步走向都备受瞩目,大家都期待法律能给出公正且令人信服的评判,让这一纠葛早日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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