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第五缫丝厂系上世纪八十年代成立于金寨县古碑镇的乡镇集体企业,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关停,先后共有千余名职工在厂工作过,其中一九九七年时在册职工仅有551人。
为推动城镇建设发展,满足群众实际需要,古碑镇政府拆除了该缫丝厂1094.16㎡丝织车间,用于建设公益性停车场。根据安徽公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古碑镇人民政府补偿缫丝厂534066.95元。该补偿款扣除职工进厂时的带资款386939.6元,尚余147127.35元(另有该余款存款利息12940元,合计160067.35元),该余款现由古碑镇人民政府代管,部分原厂职工多次要求将余款进行分配处理。
根据国务院《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原农业部乡镇企业局《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余款及存款利息应当由全体职工平均分配。由于该缫丝厂已关停二十多年,一九九七年的职工花名册仅系部分职工,为保障全体职工利益,现就补偿款发放问题公告如下:
一、职工身份认定。
一九九七年职工花名册之外的金寨县第五缫丝厂职工,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向古碑镇人民政府提供职工身份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进厂带资收条、奖惩证明等原始凭证,如仅存复印件,还应当提供花名册内2人以上书面证明。古碑镇人民政府依据职工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认定职工身份。
逾期未提供职工身份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上述余款及利息分配的权利。
二、款项发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90日(2025年2月12日)后,古碑镇政府将根据确认的职工人数,将上述余款平均分配,组织发放。至公告发布之日起满270日为止,发放工作结束。在此期间,已获确认的职工持有效证件到古碑镇人民政府一楼1-111室领取款项,联系电话0564-7455369。
上述期限内,一九九七年职工花名册内的职工以及公告之后确认身份的职工,因其本人原因未领取款项的,视为放弃权利,古碑镇政府不再组织款项发放事宜。
三、本公告在金寨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90日(2025年2月12日截止)。
金寨县古碑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为推动城镇建设发展,满足群众实际需要,古碑镇政府拆除了该缫丝厂1094.16㎡丝织车间,用于建设公益性停车场。根据安徽公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古碑镇人民政府补偿缫丝厂534066.95元。该补偿款扣除职工进厂时的带资款386939.6元,尚余147127.35元(另有该余款存款利息12940元,合计160067.35元),该余款现由古碑镇人民政府代管,部分原厂职工多次要求将余款进行分配处理。
根据国务院《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原农业部乡镇企业局《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余款及存款利息应当由全体职工平均分配。由于该缫丝厂已关停二十多年,一九九七年的职工花名册仅系部分职工,为保障全体职工利益,现就补偿款发放问题公告如下:
一、职工身份认定。
一九九七年职工花名册之外的金寨县第五缫丝厂职工,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向古碑镇人民政府提供职工身份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进厂带资收条、奖惩证明等原始凭证,如仅存复印件,还应当提供花名册内2人以上书面证明。古碑镇人民政府依据职工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认定职工身份。
逾期未提供职工身份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上述余款及利息分配的权利。
二、款项发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90日(2025年2月12日)后,古碑镇政府将根据确认的职工人数,将上述余款平均分配,组织发放。至公告发布之日起满270日为止,发放工作结束。在此期间,已获确认的职工持有效证件到古碑镇人民政府一楼1-111室领取款项,联系电话0564-7455369。
上述期限内,一九九七年职工花名册内的职工以及公告之后确认身份的职工,因其本人原因未领取款项的,视为放弃权利,古碑镇政府不再组织款项发放事宜。
三、本公告在金寨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90日(2025年2月12日截止)。
金寨县古碑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