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八十年代,家住北京东城的李明一家赶上了政策的春风此前归属于李明父亲的老宅以及翻建的房屋被发还给其家属。虽然彼时父亲已经离世,但这份迟来的承载了一代人记忆的遗产,仍旧让李明等八个兄弟姐妹感受到了些许慰藉。
为了合理分配房屋,八人一起召开了家庭会议。分配过程中,李明的二姐李春梅因为早就结婚定居外省,便以信件形式向李明表达了自愿放弃继承的意愿。随后,经过家庭成员一致讨论,决定将李春梅放弃的房屋分配给李明,同时,相应的费用也由李明负担。
直至全部房屋的应缴费用缴纳齐全后,相应的继承人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全部房产从共有状态转为分户个人所有。但在分户前,由于房管所要求房产登记在全部继承人名下,故而李春梅放弃继承的房屋仍旧需要登记在其名下,而实际继承人、使用人均是李明。这一事实状态为其他继承人所默认,李春梅本人在1989年12月去世之前,也从未对此提出异议。
2022年12月,李春梅的丈夫因病离世,二人名下的资产进入继承程序。为避免自己的房子成为姐姐姐夫的遗产进而导致纠纷,李明决定将房产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然而突生变故,李春梅夫妇的继承人们在得知李明的想法后,拒绝承认李明对该房产的权利。
就房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与姐姐的继承人们几次沟通无果,李明选择寻求法律的保护,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但苦于房屋继承时间间隔久远,又对司法程序不够了解,李明的诉求没能获得法院支持。几经思索,李明认为自己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于是求助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初步研究案情后,委派李辽律师、祖红敏律师代理本案。
通过认真推敲李明一审所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过程,冠领律师很快发现了本案的关键所在。虽然该房屋确实登记于李春梅名下,但从李春梅最初放弃继承的书信、家庭成员的合意以及多年来李明对该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的各项证据来看,均能证实这一登记仅仅是出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权宜之计。而李明一审之所以败诉,乃是推理论证逻辑不够完善,自我诉求表达不够清晰。因此,冠领律师首先在时效期内代理李明提起了上诉。
2024年5月28日,二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冠领律师先向法官阐述了所提交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紧接着开始围绕这一完整的证据链论述本案的争议焦点。冠领律师向法官表示,一审法院是以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审理本案,并在审理过程中适用了现行法律,而本案实际的法律关系应当基于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协议确定,更应当考虑上个世纪80年代的历史情况,合理认定李明将房屋登记于李春梅名下的原因。
其次,冠领律师还表示,李春梅及其丈夫在去世前,从未对李明占有使用该房屋提出异议,即使李春梅的继承人们对李春梅表示放弃的信件真实性存疑,也应当提供合理的反驳证据。然而,其继承人既无法提供反驳理由与证据,也无法推翻李明提供证据的真实性。综合其他证据而言,李明对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属于事实。
总而言之,本案有理由认定该房屋仅是挂名在李春梅名下,实际权益由李明享有,李春梅的继承人们无权要求继承分割的同时,还应该配合李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官听取了双方的庭审意见并综合考量后,认可了冠领律师的全部法律意见,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该房屋归属于李明。2024年6月28日,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出具了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历经两次诉讼,李明的心情可谓跌宕起伏。拿着来之不易的胜诉判决,李明既感慨于过程的艰辛,也对冠领律师的专业度表示高度认可。为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结案后,李明还特意制作了锦旗送到律所。(文中除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为了合理分配房屋,八人一起召开了家庭会议。分配过程中,李明的二姐李春梅因为早就结婚定居外省,便以信件形式向李明表达了自愿放弃继承的意愿。随后,经过家庭成员一致讨论,决定将李春梅放弃的房屋分配给李明,同时,相应的费用也由李明负担。
直至全部房屋的应缴费用缴纳齐全后,相应的继承人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全部房产从共有状态转为分户个人所有。但在分户前,由于房管所要求房产登记在全部继承人名下,故而李春梅放弃继承的房屋仍旧需要登记在其名下,而实际继承人、使用人均是李明。这一事实状态为其他继承人所默认,李春梅本人在1989年12月去世之前,也从未对此提出异议。
2022年12月,李春梅的丈夫因病离世,二人名下的资产进入继承程序。为避免自己的房子成为姐姐姐夫的遗产进而导致纠纷,李明决定将房产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然而突生变故,李春梅夫妇的继承人们在得知李明的想法后,拒绝承认李明对该房产的权利。
就房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与姐姐的继承人们几次沟通无果,李明选择寻求法律的保护,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但苦于房屋继承时间间隔久远,又对司法程序不够了解,李明的诉求没能获得法院支持。几经思索,李明认为自己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于是求助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初步研究案情后,委派李辽律师、祖红敏律师代理本案。
通过认真推敲李明一审所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过程,冠领律师很快发现了本案的关键所在。虽然该房屋确实登记于李春梅名下,但从李春梅最初放弃继承的书信、家庭成员的合意以及多年来李明对该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的各项证据来看,均能证实这一登记仅仅是出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权宜之计。而李明一审之所以败诉,乃是推理论证逻辑不够完善,自我诉求表达不够清晰。因此,冠领律师首先在时效期内代理李明提起了上诉。
2024年5月28日,二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冠领律师先向法官阐述了所提交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紧接着开始围绕这一完整的证据链论述本案的争议焦点。冠领律师向法官表示,一审法院是以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审理本案,并在审理过程中适用了现行法律,而本案实际的法律关系应当基于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协议确定,更应当考虑上个世纪80年代的历史情况,合理认定李明将房屋登记于李春梅名下的原因。
其次,冠领律师还表示,李春梅及其丈夫在去世前,从未对李明占有使用该房屋提出异议,即使李春梅的继承人们对李春梅表示放弃的信件真实性存疑,也应当提供合理的反驳证据。然而,其继承人既无法提供反驳理由与证据,也无法推翻李明提供证据的真实性。综合其他证据而言,李明对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属于事实。
总而言之,本案有理由认定该房屋仅是挂名在李春梅名下,实际权益由李明享有,李春梅的继承人们无权要求继承分割的同时,还应该配合李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官听取了双方的庭审意见并综合考量后,认可了冠领律师的全部法律意见,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该房屋归属于李明。2024年6月28日,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出具了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历经两次诉讼,李明的心情可谓跌宕起伏。拿着来之不易的胜诉判决,李明既感慨于过程的艰辛,也对冠领律师的专业度表示高度认可。为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结案后,李明还特意制作了锦旗送到律所。(文中除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