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医院无医德医风害人诛心制冤假错案
以药养医误诊延治在先、作假病历忽悠转院避责
诱导欺诈严重不公调解、拒绝提供真实病历止纷纠错
举报请求:1、要求对湖南省人民医院院领导、科室主任管理混乱、对神经内科彭晶晶、骨三科常磊等相关涉事医生作出公正处罚并移送公安;2、激化矛盾增加诉累二次伤害对家属造成精神损失书面道歉。
各位尊敬的领导:您们好!我是陈风,是湖南省人民医院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家属,父亲陈荣江2022年3月13日右足底发麻,前往湖南省人民医院检查病因,在3月14、15、16磁共振检查结果及腰穿确诊脊髓出血且无脊髓炎的情况下,却被医院以药养医牟利误诊乱治,违反诊疗常规《急性横贯性脊髓炎》临床路径诊断标准,脊髓出血当脊髓炎治疗九天,耽误最佳手术时间致大小便失禁瘫痪,22日危急生命不积极手术治疗却诱骗转院,22日晚转入湘雅医院,23日显微镜下脊髓髓内肿物切除术+胸椎椎管扩大减压术对症手术。事后湖南省人民医院伪造、隐匿、篡改病历以逃脱责任。每一个生命健康都应该被尊重被保护,不容侵犯。医生不是神,水平有限,这些说辞显然不能逃脱患者被害重残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应承担的责任,作为湖南省卫健委主任、副主任培养摇篮的大三甲医院,更不应该顶着无人敢查的光环搞官官相护,欺压、忽悠老百姓,拒不提供真实病历止纷纠错,浪费各级政府部门行政资源,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丧失国家公信力。
我已多次反映这个问题,就这样违法事实行为,湖南省卫健委一直包庇不作为,2023年2月才避重就轻对医院及相关人员处罚七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2023年11月27日卫健委各处室集体作假说谎包庇湖南省人民医院,说其没有电子病历。2024年我复议湖南省卫健委确认违法行为,湖南省卫健委拒不提供证据资料,说是内卷。又跟湖南省人民医院向省政府司法厅说我目的不纯为了工作,拿了天心区维稳金25万。在2024年9月29日天心区桂花坪街道组织的协调会经多方当面对证无此事。这些作为国家党员的干部,造谣抹黑,信谣传谣。把人的生命健康用金钱标榜,为躲避违法犯罪事实就从患者身上找瑕疵。2024年10月16日说我父亲相比以前能站起来啦,难道能站起来就不用承担责任?我父亲以前不能站的时候我跟我母亲24小时照顾,现在站起来大小便失禁瘫痪事实依然存在,我父亲被害之后家庭被害四分五裂,我在株洲上班,父亲在老家康复,母亲在长沙,这些被害造成的悲剧从未听这些贪官蛀虫关心关注。然后说目的不纯欺上瞒下就想逃脱责任。且拿到湖南省卫健委调查的部分卷宗,卷宗中清晰记录电子病历中湖南省人民医院伪造、篡改、隐匿病历痕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卫健委《关于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的请示》(黑卫医发〔2004〕606号)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综上,可以看出湖南省人民医院想以欺诈目的掩盖非法行为逃脱责任蓄谋已久。堵死救济途径,搞拖延消耗。
医疗事故发生二年多湖南省人民医院才在属地政府组织下和我谈了几次,其实,这些所谓的协商都是表演,都是作秀,都是演戏!没有一次认真的,真诚的想把这个问题谈清楚,说明白!承认错误之前先问有没有录音,当众又什么都不认,只问诉求,问题都是推脱鉴定。当所有的表演欺诈行为都被我拿法条证据一一揭穿,没有理由再找的时候又说怕我狮子大开口,不好过审计等借口。难道这些借口就不用承担责任?都比老百姓生命健康重要吗?老百姓要的只是公平公正,要的只是一个安定的生存环境,有一个生存下去的希望,生命健康都失去了,你赔的钱财又有什么意义?因为有保护伞所以一再只想用最低代价让受害人自生自灭。毫无人性党性。就冲这种办事态度和办事能力,还谈什么为人民服务?靠什么服务?靠忽悠?靠欺骗?靠推诿?靠不作为?因为湖南省黑暗的医疗监管环境,有保护伞的存在不作为,堵死所以救济途径。所以才导致了我一次又一次的把这个问题向上反映!浪费各级政府行政资源。恳请贵机关(部门)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避免不良影响事件发生。请书面回复,谢谢!
以药养医误诊延治在先、作假病历忽悠转院避责
诱导欺诈严重不公调解、拒绝提供真实病历止纷纠错
举报请求:1、要求对湖南省人民医院院领导、科室主任管理混乱、对神经内科彭晶晶、骨三科常磊等相关涉事医生作出公正处罚并移送公安;2、激化矛盾增加诉累二次伤害对家属造成精神损失书面道歉。
各位尊敬的领导:您们好!我是陈风,是湖南省人民医院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家属,父亲陈荣江2022年3月13日右足底发麻,前往湖南省人民医院检查病因,在3月14、15、16磁共振检查结果及腰穿确诊脊髓出血且无脊髓炎的情况下,却被医院以药养医牟利误诊乱治,违反诊疗常规《急性横贯性脊髓炎》临床路径诊断标准,脊髓出血当脊髓炎治疗九天,耽误最佳手术时间致大小便失禁瘫痪,22日危急生命不积极手术治疗却诱骗转院,22日晚转入湘雅医院,23日显微镜下脊髓髓内肿物切除术+胸椎椎管扩大减压术对症手术。事后湖南省人民医院伪造、隐匿、篡改病历以逃脱责任。每一个生命健康都应该被尊重被保护,不容侵犯。医生不是神,水平有限,这些说辞显然不能逃脱患者被害重残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应承担的责任,作为湖南省卫健委主任、副主任培养摇篮的大三甲医院,更不应该顶着无人敢查的光环搞官官相护,欺压、忽悠老百姓,拒不提供真实病历止纷纠错,浪费各级政府部门行政资源,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丧失国家公信力。
我已多次反映这个问题,就这样违法事实行为,湖南省卫健委一直包庇不作为,2023年2月才避重就轻对医院及相关人员处罚七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2023年11月27日卫健委各处室集体作假说谎包庇湖南省人民医院,说其没有电子病历。2024年我复议湖南省卫健委确认违法行为,湖南省卫健委拒不提供证据资料,说是内卷。又跟湖南省人民医院向省政府司法厅说我目的不纯为了工作,拿了天心区维稳金25万。在2024年9月29日天心区桂花坪街道组织的协调会经多方当面对证无此事。这些作为国家党员的干部,造谣抹黑,信谣传谣。把人的生命健康用金钱标榜,为躲避违法犯罪事实就从患者身上找瑕疵。2024年10月16日说我父亲相比以前能站起来啦,难道能站起来就不用承担责任?我父亲以前不能站的时候我跟我母亲24小时照顾,现在站起来大小便失禁瘫痪事实依然存在,我父亲被害之后家庭被害四分五裂,我在株洲上班,父亲在老家康复,母亲在长沙,这些被害造成的悲剧从未听这些贪官蛀虫关心关注。然后说目的不纯欺上瞒下就想逃脱责任。且拿到湖南省卫健委调查的部分卷宗,卷宗中清晰记录电子病历中湖南省人民医院伪造、篡改、隐匿病历痕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卫健委《关于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的请示》(黑卫医发〔2004〕606号)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综上,可以看出湖南省人民医院想以欺诈目的掩盖非法行为逃脱责任蓄谋已久。堵死救济途径,搞拖延消耗。
医疗事故发生二年多湖南省人民医院才在属地政府组织下和我谈了几次,其实,这些所谓的协商都是表演,都是作秀,都是演戏!没有一次认真的,真诚的想把这个问题谈清楚,说明白!承认错误之前先问有没有录音,当众又什么都不认,只问诉求,问题都是推脱鉴定。当所有的表演欺诈行为都被我拿法条证据一一揭穿,没有理由再找的时候又说怕我狮子大开口,不好过审计等借口。难道这些借口就不用承担责任?都比老百姓生命健康重要吗?老百姓要的只是公平公正,要的只是一个安定的生存环境,有一个生存下去的希望,生命健康都失去了,你赔的钱财又有什么意义?因为有保护伞所以一再只想用最低代价让受害人自生自灭。毫无人性党性。就冲这种办事态度和办事能力,还谈什么为人民服务?靠什么服务?靠忽悠?靠欺骗?靠推诿?靠不作为?因为湖南省黑暗的医疗监管环境,有保护伞的存在不作为,堵死所以救济途径。所以才导致了我一次又一次的把这个问题向上反映!浪费各级政府行政资源。恳请贵机关(部门)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避免不良影响事件发生。请书面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