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G236平天湖隧道及连接线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复函皖自然资管函〔2024〕624号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日期:2024-12-12 15:35 浏览次数:14 字体:【[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G236平天湖隧道及连接线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函》(池交函〔2024〕24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G236平天湖隧道及连接线工程(项目代码:2407-341700-04-01-803675)已取得《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G236平天湖隧道及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池发改审批〔2024〕578号)和《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G236平天湖隧道及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议书有关内容的复函》(池发改审批函〔2024〕51号)。项目建设对完善池州市区域路网布局,减少城市交通对过境交通的干扰具有重要意义。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用地应控制在15.2797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13.7414公顷(耕地0.7523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1.5383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1〕124号)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等规定,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应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项目经审批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调好与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七、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2日。
2024年12月12日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G236平天湖隧道及连接线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函》(池交函〔2024〕24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G236平天湖隧道及连接线工程(项目代码:2407-341700-04-01-803675)已取得《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G236平天湖隧道及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池发改审批〔2024〕578号)和《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G236平天湖隧道及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议书有关内容的复函》(池发改审批函〔2024〕51号)。项目建设对完善池州市区域路网布局,减少城市交通对过境交通的干扰具有重要意义。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用地应控制在15.2797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13.7414公顷(耕地0.7523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1.5383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1〕124号)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等规定,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应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项目经审批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调好与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七、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2日。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