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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河南一电梯检测公司被罚6万元!引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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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快科(信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万元。

违法实事:当事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发证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号:TS7VII41T01-2027;核准项目代码:TC(限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液压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有效期:2023 年 05 月 19 日至 2027 年 05 月 18 日。故当事人具备电梯检验检测资质。当事人与苏州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检测委托服务协议》(编号:苏EWWJ2405005),协议约定当事人承担太仓市东方花园共 62 台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协议期限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
现查明,2024 年 7 月 13 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我市东方花园 33-1 单元西电梯开展专项抽查,出具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自行检测质量抽查报告》,报告编号:24V0104-KW091,显示我市东方花园 33-1 单元西电梯的检测存在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试验及缓冲器 2 项不符合要求,根据报告中的问题描述显示,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试验项目的问题具体为“抽查时限速器绳断或者过分伸长的电气安全装置处于无效状态,检测人员未对能否有效触发开关进行检查”,缓冲器项目的问题具体为“抽查时发现对重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超过对重越程距离标识,检测人员未检查出该问题”,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并移送了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现场拍摄的问题照片和视频,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在2024 年 5 月 22 日未对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试验项目开展检验检测,在缓冲器顶面与对重撞板距离超过对重越程距离标识上标注的最大允许值的检查中未能发现问题。当事人2024 年 5 月 22 日对东方花园 33-1 单元西电梯开展检验检测,当天对上述电梯开展检验检测的检验人员是邓XX和余XX,由主检邓XX负责出具检测报告数据,副检余XX负责检测报告的校验,校验无误后,共同出具记录编号为JLATCO1A2400181的《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自行检测记录》,该记录中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试验项目和缓冲器试验项目对应检测结果均为“√”确认为合格,且记录的检测结论为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的相应要求。之后提交到检验师李XX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由批准人员王XX批准通过,最后生成报告编号为MGKK苏EATCO1A2400181的《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自行检测报告》。上述4人均取得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其中王XX在 2023 年 2 月 18 日被任命为质量负责人,负责检测报告的最后审批,是检验检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出具的MGKK苏EATCO1A2400181的《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自行检测报告》中显示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试验项目和缓冲器试验项目的检测结果为“符合”,报告检测结论为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的相应要求。
但实际检测中,检测人员未对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试验项中能否有效触发开关进行检查,在缓冲器项检查中未检出对重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超过对重越程距离标识的问题,且校验人员及审核人员也未履行相应的校验及审核责任。当事人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未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8-2023)3.4实施检测 3.4.1 一般要求“检测人员应当对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测项目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实物检查(含宏观检查、测量、功能验证等)和试验,判定其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及的要求进行电梯检验。及3.8 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工作(包括整改情况确认)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自行检测报告》(见本规则附件 C)。检测报告应当由具有电梯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人员审核,由具有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格人员批准。签署检测报告的检测、审核、批准人员应当为不同人员。”要求检测并审核检验报告。
经后续调查,除检测人员余XX依然在职,其余三位检测人员邓XX、李XX、王XX均已离职,余XX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入职至今一直在职,邓XX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入职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离职,李XX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入职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离职,王XX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入职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离职,其中王XX于 2023 年 2 月 18 日至他离职一直都是电梯检测质量负责人。王XX、李XX、邓XX三人已无法联系。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12-27 10:5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