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贪污行为,莫旗纪委以案件转到公安为由。不接收我新证据。我在公安了解到。转过去的只有百姓。公职人员仍在纪委没有转过去。下面是之前的举报信尊敬的领导或相关部门:我谨以此信向贵方举报一起涉嫌违规或违法行为的情况。以下是我所了解的具体内容:举报人:于** 联系方式:1864736****身份证号:152123***********一、被举报对象及基本情况莫旗宝山镇镇长王*山、居委会主任姜*东、农业推广中心主任高*斌等人在2023年利用职务之便在居委会套取或帮助他人套取粮食差价补贴。二、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具体描述根据一年多来对以下6人员进行走访看查发现下列人员均有涉嫌套取或帮助套取行为:1.迟**2023年报大豆54219.72元玉米400.00元(土地情况无土地)2.梁**2023年报大豆83672.40元玉米2340.00元(土地情况很少地)3.王**2023年报大豆95585.76玉米1088.00元(土地情况不详)4.张**2023年报大豆103.749.79元(土地情况很少地)5.邹**2023年报大豆136927.89玉米815.80元(土地情况无土地)6.孙**2023年报大豆91322.45玉米1500.00元(土地情况很少地)如上述人员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三、证据及证明材料证据名单来源蒙速办。四、个人诉求或建议建议贵单位根据调查夫妻补贴账户走访四邻配合卫星图纸和走访土地四至或者更高级的科技技术手段,对这些人员进行补贴金额从高到底进行查处。 诉求本人需要知晓调查流程,要求公正公开透明调查。本人如有疑义会逐级反应上级部门。我深知此次举报的重要性,也深知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我承诺以上所述内容均为真实情况,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我也希望贵方能够高度重视此事,尽快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此致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