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治法而后有治人”:黄宗羲强调从政治法律制度上解决社会治乱问题
黄 宗羲的民治思想,还体现在他对君臣关系及其职能的阐述上。他认为,天下之大,事务纷繁复杂,并非一个人能够治理得了,而必须由众多臣工共同治理,于是有君 臣的分工。而君臣关系并非像父子那样是不可改变的亲情关系,而是像师友那样可以选择的平等关系。人们出来为臣做官,是“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 姓也”,即并非为君王一人一姓做奴仆,而是对人民负责,为大众服务。而天下的根本大事,“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所以,君臣之间就像前呼后应 共同拉木头的人一样,共同“以天下万民为事”,忧民之忧,乐民之乐。这种以“万民之忧乐”为头等大事的思想,既是对传统儒家民本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对 君主专制的批判与否定。在否定封建专制法律制度的同时,黄宗羲提出了具有鲜明民主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
首先,他认为立法必须体 现"天下"人的利益,为"天下"人兴利除害。黄宗羲关于国家法律起源论的核心是"公利"说,即为了防止由于自私自利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而形成的,法律应该 属于社会全体成员,而国家和法律是适应统一协调"公利"和"私利"的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君主是"天下之大害","天下之法"要为民除害,应该严禁任何为 专制君主谋私利的行为。他主张废除封建土地国有制和重赋政策、主张"工商皆本"、主张不分贫富,实行全民普及教育。
其次,他主张立 法必须体现"以天下为主",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他认为,应该将"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作为立法的最高原则。黄宗羲解释批判了"君为天下之主"的片面 理解思维,强调"以天下为主",不仅在于反对封建纲常,更在于提出了一种新国家的新政体,是近代民主思想所初级形式。从"天下为主"出发,他主张统治者必 须忠实地为天下人民效劳,必须保障人民在政治上与官吏平等。
第三,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权利。黄宗羲认为,君主集立 法、司法、军事、行政等大权于一身,是"一家之法"的弊端,他主张以"天下之法"来减少、限制君主的专制权力,核心是变集权为分权,变专制为自治,具体办 法是:一是恢复自明初废除的宰相制度,二是要实行地方分治,地方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治权,从而限制君主的权力。
第四,实行"有治 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政策。他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应该重视"治法"的定立和实行。法即"天下之法",代表天下人利益的平等的法律。君主、宰相 公卿、士大夫直到庶民百姓,都要遵守法律。黄宗羲的"法治"论,不仅要求君臣上下遵守法律,而且强调法律的目的在于为"天下之人"和法律的平等。这种"法 治"观点,渗入到法律本质,具有近代"法治"理论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