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出存货的计量
企业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存货发出的计价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领用或发出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设置“材料成本差异”、“产品成本差异”科目单独核算;领用和发出存货时,应于月度终了,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三)发生存货盘亏或毁损时,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存货成本的结转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已出售存货应当在确认其相关收入的当期结转其成本。
(二)计提了跌价准备的存货,出售或转出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上期末该类存货所计提的跌价准备/上期末该类存货的账面余额×因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等转出存货的账面余额
(三)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周转材料应按照使用次数分次计入成本费用,余额较小的,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以简化核算,但为加强实物管理,应当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