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其心上人均为初次在民政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的,对于被保险人婚礼时购买婚庆用品或蜜月旅行等所花费的结婚费用,保险人依照合同确定的赔偿方式,按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责任给付。被保险人的心上人由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指定,并在保单中载明。心上人一经指定,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选择婚庆用品或蜜月旅行方案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若被保险人选择婚庆用品方案,则婚礼时购买的婚庆用品品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