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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交警支队事故科副科长戴鹏徇私枉法被公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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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出行必须遵守交通规则,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但是在山东省烟台市,却出现了荒唐的说法:
事故发生被当地监控拍下来,事实不容抵赖:肇事方于建平由于车把悬挂大塑料桶,在6米宽的农村道路(未划线)过于靠右行驶,在路口未减速,将正常行驶至路口的我父亲撞伤昏迷。于建平未受伤(村民,视频为证)。事发后,于建平担心自己驾驶的为报废、车牌注销车辆,应付事故全部责任,故一未报警、二破环现场、三隐匿证物。但于建平买通海阳交警倪大伟等人,(于建平向交警提供假的车辆行驶证,交警予以包庇),海阳交警再三威逼受害方“协商解决”,由于受害方不从,海阳交警出具了错误连篇的事故认定书(2016.11.9),经复核,烟台交警于(2016.12.5)出具“撤销“意见复核结论。海阳交警于2016年12月14日重新出具了错误连篇的《事故认定书》,肇事方的错误驾驶行为归责到受害方。(天下奇闻)。
为此,当事人家属多次找烟台交警支队事故科副科长戴鹏沟通,但戴鹏一不听事实,二不看证据,三不讲法律,口口声声说是专家组意见,照顾我方,对我方提出的复核理由不做回应。
无奈之下,我方先后向烟台公安信访处、烟台交警法制科、督查科、山东公安厅信访处、山东交警大队政工科、信访科、山东交警大队督察大队反映戴鹏等人的违法乱纪行为,均无果。
本人后来在”山东民生警务平台“多次反映,然而烟台公安的答复总是答非所问,比重就轻。对本人提出的质疑,如同复核理由一样,均不做回应,只是机械的说:责任正确。
烟台公安上任局长聂作坤2018年10月已被山东省纪委依法处理,本人相信,戴鹏等人一样难逃法律制裁:包庇肇事方提供假证;徇私舞弊、隐瞒案情,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包庇肇事方逃逸,均构成犯罪行为。
天地有正气,邪不压正。


IP属地:北京1楼2018-12-11 21:42回复



    IP属地:北京2楼2018-12-11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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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3楼2018-12-11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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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4楼2018-12-11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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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公安,请直接回答问题:本人一直在举报烟台交警戴鹏、徐诚来、孙国众、刘立民、倪大伟徇私枉法、包庇犯罪的问题。并不是在问交通事故责任的问题。交通事故责任是否正确已有法院审理,法院将根据证据和事实进行公开审判。本人再次声明:本人举报的是这些个交警的违法犯罪问题,1)包庇假证;2)徇私舞弊、隐瞒案情、不公正处理事故;3)包庇肇事逃逸罪。


          IP属地:北京5楼2018-12-11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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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6楼2018-12-11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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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7楼2018-12-11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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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8楼2018-12-11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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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9楼2018-12-11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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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10楼2018-12-11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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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11楼2018-12-11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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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12楼2018-12-11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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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13楼2018-12-11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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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14楼2018-12-11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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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肇事方于建平事故前后具体行为及可以认定的事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列举:
                              序号 、肇事方行为、 法律规定、 过错程度/事故责任
                              1 未居中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2 错误借道通行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6条第六条 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主动型、被动型、隐患型的形态特征,确定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  (一)主动型行为是指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过错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8条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按照顺序依次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3 注意力不集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4 车把悬挂重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2条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5 路口未减速让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6 事故后未报警、逃逸、致人重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10条  第十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推定原则认定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驾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弃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刑法》第133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致人重伤、推定责任,全部责任 涉嫌犯罪、刑事责任
                              7 破环现场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10条第十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推定原则认定责任: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致人重伤、推定责任,全部责任
                              8 隐匿重要证物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10条第十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推定原则认定责任: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致人重伤、推定责任,全部责任
                              9 车牌已注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条   第八条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重大过错,推定责任,全部责任
                              10 提供虚假车辆行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留车辆,且涉嫌犯罪,刑事责任


                              IP属地:北京15楼2018-12-11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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