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公正性与权威性令人高度质疑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简称CAS)宣布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简称WADA)诉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和国际游泳联合会(简称国际泳联)一案的仲裁结果,裁决孙杨被禁赛8年,即日生效,让中国体育界和孙杨遭遇到历史上最黑暗的一天!
CAS的裁判观点和判罚理由是:该次检查过程中采样小组存在不合规之处,但检查本身已经构成一个合法的检查程序。运动员即使认为收集程序不符合国际检测标准流程,可以投诉,但不意味着可以销毁样品盒。质疑检测人员资质和销毁密封样本是两回事,因为采取这样的行动会灭失了后期对样品进行检测的任何机会。因此,认定孙杨“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和/或“拒绝提供样本”,并裁定孙杨败诉。该观点貌似冠冕堂皇,展现出CAS的绝对权威,让西方不良媒体和运动员一遍欢呼,也让中国体育迷悲愤交加,更让中国法律界噤若寒蝉、集体沉默!然而,全面了解、深入研究案情后,发现此案漏洞百出,许多仲裁观点和判罚理由与法律、法理、事实严重背离,其结论根本站不住脚,让人不得不高度质疑CAS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下面分述如下:
质疑之一
----事实证明国际泳联没有授权对孙杨进行兴奋剂检测采样,缘何CAS仍旧认定IDTM取得代理权有权对孙杨进行强制采样?这是CAS裁判的软肋所在。
第一,国际泳联没有对孙杨兴奋剂检测采样进行有效授权。首先,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的名字。2018年,国际泳联向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简称IDTM)签发了一份通用授权书《年度通用信函》,对其进行了兴奋剂检测采样授权,但该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的名字,意味着没有直接授权。这是CAS已经认定、仲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基本事实。其次,授权书没有赋予IDTM对检测对象的自由选择权和决定权。《年度通用信函》属框架性文件,其对兴奋剂检测采样进行的授权,只是宏观性、意向性的,该授权不意味着国际泳联赋予IDTM享有对检测对象的自由选择权和决定权。并且,IDTM仅是个采样公司,没有血液、尿液化验检测设备和资质,不可能代为指挥决定体液化验检测事宜。
第二,IDTM不因《年度通用信函》而自然取得对孙杨的采样代理权。《年度通用信函》虽说确属一个授权文件,但它只是一个缺失授权要素的不完整授权文件,还需在什么时候、对哪些人员以及进行多少次检测采样等具体事项作进一步的明确和授权,只有当这些补充文件或通知到达IDTM时,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委托授权,而IDTM没能获得这些。也就是说,仅凭该通用授权书不足以证明IDTM已获得了国际泳联对孙杨进行该次兴奋剂检测的采样授权。
第三,IDTM不享有对孙杨进行兴奋剂采样的强制权。IDTM没有获得国际泳联完整、有效的授权,就意味着没有合法取得对孙杨采样的代理权和强制性。也就是说,孙杨不同意接受采样时,兴奋剂检测程序不能启动,国际反兴奋剂机构无权以此为依据对运动员进行处罚。即使国际泳联事后对该不完整的授权进行追认或补充送达对孙杨兴奋剂检测采样的委托通知,也只能弥补IDTM的过失,却不能反过来认定孙杨兴奋剂检测程序违法。
WADA副主任斯图尔特·肯普(Stuart Kemp)(简称WADA副主任)对此的解释是:“国际泳联向IDTM发放委托采集样本的授权书时,不需要写清楚参与检测的运动员以及检测团队每位成员的名字。因为这比较困难,例如赛后药检,你只能等到比赛结束后才会知道哪位运动员获得第一名,需要接受药检”。诚然,WADA副主任说的也是事实(注:所列举的赛内检测与本次赛外检测有区别),但该事实却不能因此而否定“IDTM没有得到国际泳联明确的书面授权,因而不享有对孙杨的兴奋剂检测采样代理权”这一彼事实,因为两者没有法律上的内在逻辑关系,不能由此推断出彼来。“比较困难”不产生无代理权转变为有代理权的法律后果。CAS根据WADA的这一说辞得出“检查本身已经构成一个合法的检查程序”之裁判结论根本站不住脚!
质疑之二------IDTM明明没有对参检人员进行书面授权,CAS何以仍旧认定参检人员有资格代表IDTM对运动员进行采样?这是CAS裁判的一大破绽。
第一,武某、林某不是采样公司官员不自然代表IDTM。首先,监尿人武某、采血人林某均没有IDTM卡,也没有DCA证或BCA(类似BCO)证,并且马某没有在IDTM保密声明上签字,说明他俩都不是IDTM的工作人员和检测官员。这有武某2019年10月16日出具的《事实情况说明》“我从来不是什么公司的检查助理,我只是一个建筑工人”和事后介绍“我记得去年9月5日凌晨,我同学几次要我在平板上签字,但是里面全部都是英文我看不懂,所以我一直没有签”为证;林某在事后提交的《护士执业证书》中清楚载明,她是上海杨浦区某医院的一名在职护士,而不是IDTM官员。她虽然签署过保密声明,使其成为IDTM人才库中的备选人员以及IDTM 潜在官员,但她毕竟不是IDTM 正式成员,说穿了他俩就是IDTM检查官杨某临时拉夫去的凑数人员,其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小时。
WADA副主任关于“检测小组的DCA和BCA并非一定要证明他们是IDTM的专员”之证词,也间接地承认了这一事实。其次,武某、林某不是IDTM的工作人员和业务官员,就不存在履行职务和自然代表用人单位IDTM之说,即使检查官杨某是IDTM的合法代表,也不能证明武某、林某一并享有该代表权。
第二,IDTM没有对检测小组及参检人员进行书面授权。当晚对孙杨进行采样时,IDTM派遣的3名参检人员中没有一人能向孙杨提供IDTM为他们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说明IDTM没有对他们进行授权。IDTM项目主管图尔多·波帕(Tudor Popa)(简称IDTM项目主管)在听证会上关于“在以前的多次检测中,我们都是这样做的,从未被要求提供这类细节性的授权书”之证言,也间接地证实了IDTM没有对参检人员进行书面授权。同时,因为IDTM没有转委托权,所以也不可能向本公司官员以外,特别是无兴奋剂检测经营资质的第三人林某、武某进行采样授权。
第三,《年度通用信函》不能代替IDTM对内部官员的工作授权。即使国际泳联对IDTM进行了有效授权,也不能等同于IDTM对参检人员的授权,因为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二个概念,一个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外部授权,一个是民事主体的内部工作授权,二者不能混淆,更不能相互代替;同时,也不存在国际泳联直接对参检人员进行授权的问题,因为个人不具备合法的兴奋剂检测经营主体资格,依法不能接受用人单位以外的任何授权。
总之,IDTM违反ISTI5.3.2“样本采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采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采集”强制性规定,没有对派遣的参检人员进行合法任命和有效授权,意味着参检人员没有依法取得对IDTM的法人代表权,无权代表IDTM对孙杨进行本次样本收集活动。这也与FINA内部反兴奋剂机构(简称FDP)得出的:“采样机构IDTM派出的三位工作人员中的两位缺乏《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ISTI)中强制性规定的、样本采集人员所必须具备的授权”裁判结论不谋而合。IDTM客户关系和业务发展经理尼尔·索德斯托姆(简称IDTM客户经理)关于“IDTM会将文件提交给国际泳联,他们并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IDTM公司更改通知程序”之说,不能否定IDTM的工作过失,更不能改变缺失内部授权的法律性质和后果。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简称CAS)宣布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简称WADA)诉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和国际游泳联合会(简称国际泳联)一案的仲裁结果,裁决孙杨被禁赛8年,即日生效,让中国体育界和孙杨遭遇到历史上最黑暗的一天!
CAS的裁判观点和判罚理由是:该次检查过程中采样小组存在不合规之处,但检查本身已经构成一个合法的检查程序。运动员即使认为收集程序不符合国际检测标准流程,可以投诉,但不意味着可以销毁样品盒。质疑检测人员资质和销毁密封样本是两回事,因为采取这样的行动会灭失了后期对样品进行检测的任何机会。因此,认定孙杨“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和/或“拒绝提供样本”,并裁定孙杨败诉。该观点貌似冠冕堂皇,展现出CAS的绝对权威,让西方不良媒体和运动员一遍欢呼,也让中国体育迷悲愤交加,更让中国法律界噤若寒蝉、集体沉默!然而,全面了解、深入研究案情后,发现此案漏洞百出,许多仲裁观点和判罚理由与法律、法理、事实严重背离,其结论根本站不住脚,让人不得不高度质疑CAS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下面分述如下:
质疑之一
----事实证明国际泳联没有授权对孙杨进行兴奋剂检测采样,缘何CAS仍旧认定IDTM取得代理权有权对孙杨进行强制采样?这是CAS裁判的软肋所在。
第一,国际泳联没有对孙杨兴奋剂检测采样进行有效授权。首先,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的名字。2018年,国际泳联向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简称IDTM)签发了一份通用授权书《年度通用信函》,对其进行了兴奋剂检测采样授权,但该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的名字,意味着没有直接授权。这是CAS已经认定、仲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基本事实。其次,授权书没有赋予IDTM对检测对象的自由选择权和决定权。《年度通用信函》属框架性文件,其对兴奋剂检测采样进行的授权,只是宏观性、意向性的,该授权不意味着国际泳联赋予IDTM享有对检测对象的自由选择权和决定权。并且,IDTM仅是个采样公司,没有血液、尿液化验检测设备和资质,不可能代为指挥决定体液化验检测事宜。
第二,IDTM不因《年度通用信函》而自然取得对孙杨的采样代理权。《年度通用信函》虽说确属一个授权文件,但它只是一个缺失授权要素的不完整授权文件,还需在什么时候、对哪些人员以及进行多少次检测采样等具体事项作进一步的明确和授权,只有当这些补充文件或通知到达IDTM时,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委托授权,而IDTM没能获得这些。也就是说,仅凭该通用授权书不足以证明IDTM已获得了国际泳联对孙杨进行该次兴奋剂检测的采样授权。
第三,IDTM不享有对孙杨进行兴奋剂采样的强制权。IDTM没有获得国际泳联完整、有效的授权,就意味着没有合法取得对孙杨采样的代理权和强制性。也就是说,孙杨不同意接受采样时,兴奋剂检测程序不能启动,国际反兴奋剂机构无权以此为依据对运动员进行处罚。即使国际泳联事后对该不完整的授权进行追认或补充送达对孙杨兴奋剂检测采样的委托通知,也只能弥补IDTM的过失,却不能反过来认定孙杨兴奋剂检测程序违法。
WADA副主任斯图尔特·肯普(Stuart Kemp)(简称WADA副主任)对此的解释是:“国际泳联向IDTM发放委托采集样本的授权书时,不需要写清楚参与检测的运动员以及检测团队每位成员的名字。因为这比较困难,例如赛后药检,你只能等到比赛结束后才会知道哪位运动员获得第一名,需要接受药检”。诚然,WADA副主任说的也是事实(注:所列举的赛内检测与本次赛外检测有区别),但该事实却不能因此而否定“IDTM没有得到国际泳联明确的书面授权,因而不享有对孙杨的兴奋剂检测采样代理权”这一彼事实,因为两者没有法律上的内在逻辑关系,不能由此推断出彼来。“比较困难”不产生无代理权转变为有代理权的法律后果。CAS根据WADA的这一说辞得出“检查本身已经构成一个合法的检查程序”之裁判结论根本站不住脚!
质疑之二------IDTM明明没有对参检人员进行书面授权,CAS何以仍旧认定参检人员有资格代表IDTM对运动员进行采样?这是CAS裁判的一大破绽。
第一,武某、林某不是采样公司官员不自然代表IDTM。首先,监尿人武某、采血人林某均没有IDTM卡,也没有DCA证或BCA(类似BCO)证,并且马某没有在IDTM保密声明上签字,说明他俩都不是IDTM的工作人员和检测官员。这有武某2019年10月16日出具的《事实情况说明》“我从来不是什么公司的检查助理,我只是一个建筑工人”和事后介绍“我记得去年9月5日凌晨,我同学几次要我在平板上签字,但是里面全部都是英文我看不懂,所以我一直没有签”为证;林某在事后提交的《护士执业证书》中清楚载明,她是上海杨浦区某医院的一名在职护士,而不是IDTM官员。她虽然签署过保密声明,使其成为IDTM人才库中的备选人员以及IDTM 潜在官员,但她毕竟不是IDTM 正式成员,说穿了他俩就是IDTM检查官杨某临时拉夫去的凑数人员,其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小时。
WADA副主任关于“检测小组的DCA和BCA并非一定要证明他们是IDTM的专员”之证词,也间接地承认了这一事实。其次,武某、林某不是IDTM的工作人员和业务官员,就不存在履行职务和自然代表用人单位IDTM之说,即使检查官杨某是IDTM的合法代表,也不能证明武某、林某一并享有该代表权。
第二,IDTM没有对检测小组及参检人员进行书面授权。当晚对孙杨进行采样时,IDTM派遣的3名参检人员中没有一人能向孙杨提供IDTM为他们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说明IDTM没有对他们进行授权。IDTM项目主管图尔多·波帕(Tudor Popa)(简称IDTM项目主管)在听证会上关于“在以前的多次检测中,我们都是这样做的,从未被要求提供这类细节性的授权书”之证言,也间接地证实了IDTM没有对参检人员进行书面授权。同时,因为IDTM没有转委托权,所以也不可能向本公司官员以外,特别是无兴奋剂检测经营资质的第三人林某、武某进行采样授权。
第三,《年度通用信函》不能代替IDTM对内部官员的工作授权。即使国际泳联对IDTM进行了有效授权,也不能等同于IDTM对参检人员的授权,因为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二个概念,一个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外部授权,一个是民事主体的内部工作授权,二者不能混淆,更不能相互代替;同时,也不存在国际泳联直接对参检人员进行授权的问题,因为个人不具备合法的兴奋剂检测经营主体资格,依法不能接受用人单位以外的任何授权。
总之,IDTM违反ISTI5.3.2“样本采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采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采集”强制性规定,没有对派遣的参检人员进行合法任命和有效授权,意味着参检人员没有依法取得对IDTM的法人代表权,无权代表IDTM对孙杨进行本次样本收集活动。这也与FINA内部反兴奋剂机构(简称FDP)得出的:“采样机构IDTM派出的三位工作人员中的两位缺乏《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ISTI)中强制性规定的、样本采集人员所必须具备的授权”裁判结论不谋而合。IDTM客户关系和业务发展经理尼尔·索德斯托姆(简称IDTM客户经理)关于“IDTM会将文件提交给国际泳联,他们并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IDTM公司更改通知程序”之说,不能否定IDTM的工作过失,更不能改变缺失内部授权的法律性质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