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事道路运输的司乘人员违反规定不报、瞒报、谎报接触史、旅居史等重要信息,拒不配合信息登记排查的。
四、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事道路运输的司乘人员阻碍交通、公安、卫生防疫等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五、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事道路运输的司乘人员以故意阻塞交通等方式扰乱正常疫情防控工作和道路运输秩序的。
六、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事道路运输的司乘人员违反规定擅自驾驶车辆前往、途经疫情中、高风险区以及其他存在疫情风险地区的。
积极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违反以上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特此通告
清徐县公安局
2022年3月13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