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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秦简牍 “执法” 新诠——兼论秦郡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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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公众号“武大简帛”,发布时间是2023年11月8日。本文原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本次转载保留了原文的脚注,参考文献则略去,引述请据原文。
本文作者陈伟是武汉大学历史系教授。读者应该不陌生。http://www.history.whu.edu.cn/info/1235/4285.htm
编辑:张志鹏。审核:鲁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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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秦简牍“执法”的研究者,往往关注职权的梳理和解释。从“属所”的特性着手,可说明郡执法实即郡守,并对执法与郡守、郡守丞共存的简牍资料作出合理解释。在“中县道”区域,内史、廷尉、中尉分别掌管行政、司法和官吏的考核、任免,可能分别被称为“属所执法”“狱属所执法”和“上功所执法”。各都官系统大多也有自己的“属所执法”。由于“属所”是指基层单位所属的上级机构,“县执法”并无存在的可能。所谓“朝廷执法”,其实就是“中县道”区域和中&官署的各种“属所执法”。在澄清有关“执法”的问题之后,对秦郡的消极性评价当可摒弃,秦郡与西汉早期的郡制应大致相当。
关键词 属所;狱属所;执法;二千石官;郡县制


IP属地:北京1楼2023-12-12 02:16回复
    近年来,随着《岳麓书院藏秦简》第四至七卷和《里耶秦简》第二卷的出版,“执法”成为一个涉及秦代&治制度、尤其郡县制的重要而又令人困惑的课题[1]。在秦简牍文献中,缺乏对“执法”的系统性、概括性叙述。而传世典籍散见的“执法”资料,与秦简牍所载并无确切的对应关系。目前已有十多位中外学者参与探讨,可谓异见纷呈,莫衷一是。本文吸纳前期研究成果,力求对秦汉相关简牍文献作出更全面把握和解读,更准确关联与辨析,从“属所”内涵的复杂性切入,尝试把问题的探讨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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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属所”和“狱属所”
    在秦简牍中,“执法”前往往带有“属所”二字。如下揭两条岳麓秦简所示:
    【资料1】亡不仁(认)邑里、官,毋以知何人也,中县道官诣咸阳,郡【县】道诣其郡都县,皆系城旦舂,槫作仓,苦令舂,勿出,将司之如城旦舂。其小年未盈十四岁者,槫作事之如隶臣妾然。令人知其所,须人识,而以律论之。其奴婢之无罪者也,黥其颜頯,畀其主。咸阳及郡都县恒以计时上不仁(认)邑里及官者数狱属所执法,县道官别之,且令都吏时覆治之,以论失者,覆治之而即言情者,以自出律论之[2]。
    【资料2】令曰:吏徙官而当论者,故官写劾,上属所执法,执法令新官亟论之。执法课其留者,【以】发征律论之。【不】上属所执法而径告县官者,赀一甲。以为恒。


    IP属地:北京2楼2023-12-13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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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者注释说:“属所,隶属的地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上狱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论者一般将县属所理解为郡级机构,其中中县道属所理解为内史地区的主管机构。其实,属所的内涵更为复杂。我们先来看张家山336号汉墓竹简《功令》中的两则条文:
      【资料3】丞相上长信詹事书言:令曰上令史功劳属所二千石官,令史通课补属尉佐,去家毋过千五百里。今灵文园奭言,令史功上长信詹事远。请上在【所】郡守,【守】上其国丞相、御史通课[3]。
      【资料4】丞相上少府书言:令曰上令史功劳属所二千石官,通课补属尉佐,毋过千五百里。今安成国〈园〉胜言,令史功上少府远。请上在所郡守,守上其园〈国〉丞相、御史通课如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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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令》大约编成于汉文帝二年(前178年)至七年(前173年)之间。灵文园是薄太后父亲的园邑,在会稽郡山阴县,时属刘濞吴国,属所二千石官为长信詹事。安成园为窦皇后父亲的园邑,在清河郡观津县,时属刘遂赵国,属所二千石官为少府。这两条令文所引“令曰”均系节引。就《功令》所见,原令文大致涉及如下内容:(1)简3-4:“诸上功劳皆上为汉以来功劳,……上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谨以式案致,上御史、丞相,常会十月朔日。”(2)简22:“御史、丞相杂补属尉佐以上,二千石官补有秩啬夫。”(3)简100:“令史当补属尉佐者,去家毋过千五百里。”灵文园及安成园“上令史功劳属所二千石官”,本应分别上呈长信詹事或少府,“通课补属尉佐”则当由汉丞相、御史负责。因路途遥远,改为功劳上呈园邑所在地的郡守,考核选拔则相应地改由园邑所在地的诸侯王国丞相、御史负责。这些资料提示我们:第一,“属所”是指公务系统中的上级主管机构,而不是指“在所”即所在地域中的上位机构;第二,除了地方上的郡县之外,朝廷诸官大概也都自成一体,构成各自的领属系统;第三,原本应由“属所”机构负责的事务(比如上功劳),必要时可以通过程序改由其他系统中具有相同秩级和权限的官长负责。


      IP属地:北京3楼2023-12-13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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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5】【县】官恒令令史、官吏各一人上功劳吏员,会八月五日;上计最、志、郡〈群〉课、徒隶员簿,会十月望。必期具。其不能者,皆免之。上功当守六百石以上及五百石以下有当令者,亦免除。功劳皆令自占,自占不实,完为城旦。以尺牒牒书当免者,人一牒,署当免状,各上上功所执法。执法上其日〈卒〉史以上牒丞相、御史,御史免之。属尉佐、有秩吏,执法免之,而上牒御史、丞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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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岳麓秦简4-350+4-347~4-349的释文[4],释读、编次有调整。“县”字据文意拟补。“必”原释“同”,据残画改释。“具”字在彩色图版中可见中下部。下部两斜笔上端靠近,与常见“具”字有异。不过,随后“其”的下部也相类似,可参证“具”字的释读。这样,看“必期具”及其前后文意,4-350移至4-347之前,大致顺适。“日史”应指“卒史”。岳麓秦简5-263“卒史、属尉佐”连称,6-248“卒史、丞、尉以上”与“属尉佐及乘车以下”对言,显示卒史与属尉佐秩次毗邻而卒史较高,恰与“日史”的地位相符。“日”字或是“卒”字误写。岳麓秦简5-293“行冲道过五日里”,“日”字亦费解。也许这两处“日”字都是因为底本不清楚,书手抄录时用“日”标示,与古人用“厶”字表示不详类似[5]。“属尉佐”有不同断读,姑且连读。“各上”后,整理者用逗号断读,土口史记先生改与下文连读,指出“上功所执法”即“上功处的执法”,应是。从资料5中即可看出,“上功”为“上功劳”简称,秦律令中的“上功劳”应与张家山汉简《功令》所云相当。之所以使用“上功所”而不是“属所”的概念,很可能在秦代已经出现汉简《功令》记载的情形,有的“上功所”与一般“属所”不同。由此可见,秦代“属所”的概念和相关事务的处理,与汉简《功令》所见类同,《功令》所示属所特性对理解秦简牍具有重要启示。


        IP属地:北京4楼2023-12-13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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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1中的“数狱”,整理者注释:“名数和卷宗。”王四维先生沿用这一说法,将“数狱”看作上呈“属所执法”的内容。土口史记先生将“狱”视为“审判文书”,至少在后一个更为关键的概念上,采信整理者的意见。作为岳麓秦简整理团队的负责人,陈松长教授在一篇论文中提出:通常所说的“属所”或当是“狱属所”的省称。“上不认邑里及官者数狱属所执法”的记载,或可证明这“属所”当是郡或县的“狱属所”,即郡县中专司狱事的机构。这里对“属所”的解释似不如整理者注释,但将“狱”与“属所”连读则显然比注释合宜。岳麓秦简5-321记云:“诸它官不治狱,狱属它县官者,狱属所其遣狱史往捕。”唐俊峰先生据此认为,此语境下的“狱”更像泛指狱讼的治权,所谓“狱属所执法”可能指拥有某中&机构、某地狱讼治权的二千石官。此外,岳麓秦简6-052~6-053记云:“诸为符官各悉案符令初下以来官报左符到而留者,尽劾,移其狱狱属所执法,属所执法具论当坐者。”[6]这也表明“狱属所”应连读,指当事人所处司法管辖系统中的上级机构。


          IP属地:北京5楼2023-12-13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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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表明,在“中县道”地区,内史主管行政事务,廷尉主管司法事务。在这样具有多重领属关系的情形下,“狱属所”特指司法管辖系统中的上级机关,避免了仅称“属所”指向不够明确的问题。这似乎是“狱属所”这一表述比较显性的意涵。应该注意的是,资料1所述逃亡者,除了来自县道(不认邑里者)之外,还有的来自官署(不认官者)。后者应是在中&各官署劳作、服役的人员。相应地,令文所说“狱属所”,应该还包括不认官者所属官署系统中的上级机构。于此,岳麓秦简5-321所在的那条令文值得体味:
            【资料6】居室言:徒隶作宫,宫别离居它县界中远。请:居室徒隶、官属有罪当封,得作所县官,作所县官令狱史封;其得它县官当封者,各告作所县【官】,作所县【官】□□□移封牒居室。御史请许泰仓徒及它官徒别离如此而有罪当封者比。诸它官不治狱,狱属它县官者,狱属所其遣狱史往捕,即令捕者与封。


            IP属地:北京6楼2023-12-13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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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令文说“徒隶作宫”“得作所县官”来看,“居室”应是建造宫室的部门,所以使用大量徒隶。“泰仓徒”大概是粮食加工、储运的劳力。“它官徒”也当是某些官署的劳作者。令文“诸它官”一段显示,这些官署中,有的自己治狱,狱属所应即该官署系统中的上级机构;有的不治狱,司法上附属于某县,狱属所则是指该县官署。由此可见,“狱属所”既可以在“中县道”地区将治狱官署同其他属所相区别,也可以将拥有独立治狱权限的官署系统与无此权限而是在司法上依附于某县的官署系统区分开来。寥寥数字蕴含相当丰富的意义,属所内涵的复杂性在这里也进一步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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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狱属所”的分析,我们看到与汉简《功令》所示“属所”分割类似的情形。即对中县道地区以及“诸它官不治狱,狱属它县官者”而言,“狱属所”与处理其他事务的“属所”并存。大致可以认为,《功令》中灵文园和安成园通过制令程序将“上令史功劳属所二千石官”并考核选拔属尉佐的职权移交给所在地王国的郡守、丞相、御史,展示出这类现象的由来,秦律令所见则是随后呈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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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注意到,在岳麓简6-052~6-053中,“狱属所”又称“属所”,4-354“上其校狱属所执法”与4-355“上其校属所执法”也可能属于表述上的详略之别。在宽泛意义上,“狱属所”应属于“属所”的一种。但对具体单位,比如“中县道”地区以及“诸它官不治狱,狱属它县官者”而言,在“狱属所”与处理其他事务的“属所”分立的状况下,这两种领属关系均应独立运行,并不相互统摄。由此可以看到“属所”的第四个特性,即对于某一单位的具体事务而言,“属所”具有唯一性或曰排他性。


              IP属地:北京7楼2023-12-13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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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属所执法”
                对“属所执法”性质的讨论,朱腾先生概括为三种观点:专司狱状的法官;监察官;并非纯粹的监察官,其职责范围颇为广泛。如果从大处着眼,这些可以归并为一类,即认为“属所执法”是郡守、内史、廷尉以外的职官。与此相对,还有几位学者大致认为“属所执法”就是郡守、内史、廷尉等职官,形成另一类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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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为“属所执法”是郡守、内史、廷尉以外的职官,使得“属所执法”的职权与传统典籍和出土文献显示的郡守及内史、廷尉广泛交集,很难得到合理说明。《韩非子·二柄》借一则故事阐述法家的治官理念:“昔者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觉寝而说,问左右曰:‘谁加衣者?’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与典冠。其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讲求各司其职,既不能失事,也不能越职、侵官。睡虎地秦简《效律》:“同官而各有主也,各坐其所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216:“官各有辨,非其官事勿敢为,非所听勿敢听。”均以律条表达了这一原则。在这种背景下,秦代郡级政&出现制度性的交叉、重叠,颇难想象。我们还看到,秦统一六国后,疆域剧增,加之一些官吏以及候补者躲避到新地履职,因而出现严重的“缺吏”现象。如里耶秦简8-137说“毋书史,畜官课有未上”,简8-1&7说“居吏少,不足以给事”,简8-1445说“时毋吏”。在吏员严重缺乏的情形下,普遍设置职能重叠的机构,也很不现实。对于某一单位的具体事务而言,“属所”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就此而论,属所执法为郡守或内史、廷尉等职官的通名,彼此职能合而为一,应该是最为合理的推论。


                IP属地:北京8楼2023-12-17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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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属所执法” 指向问题的较好解决,还有待于岳麓秦简两条令文的合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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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7】徭律曰:发徭,兴有爵以下到人弟子、复子,必先请属所执法,郡各请其守,皆言所为及用积徒数,勿敢擅兴。及毋敢擅使敖童、私属、奴及不从车牛,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县勿敢使。
                  【资料8】制诏御史:闻狱多留或至数岁不决,令无罪者久系而有罪者久留,甚不善。其举留狱上之。御史请:至计,令执法上最者,各牒书上其余狱不决者,一牒署不决岁月日及系者人数为最,偕上御史,御史奏之。其执法不将计而郡守丞将计者,亦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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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执法分别与郡守、郡守丞共存,一般被看作执法与郡守并立的证据。在持前一类观点的学者中,或以为“请示的对象是执法和郡太守,显然两者是不同的官职”;或以为“正反映出郡守与执法权力交叉、分工不明的状况”;或以为“中县道的徭役征发权在执法,而郡仍然在郡守”;或以为“说明有些郡是不设执法的”。第一类观点的形成和坚持,恐怕与这两条简文的存在密不可分。第二类看法同样也受到影响。金钟希先生相信执法主要指郡守,但承认“存在一些反证”,因而认为资料8中的“郡守丞”是指代理郡丞,简文是说郡守和郡丞等“执法”官不能主持上计时,代理郡丞可以主持上计。对资料7则以为“执法”与“其守”看似是不同的官职,但是也可以理解为“必先请属所执法”包含了“郡各请其守”,因为咸阳和地方都有“执法”,故将地方郡的情况区分说明。唐俊峰先生认为“将执法、郡对立”足以显示属所执法是指中&&府管理内史地区相关事务的二千石官员。


                  IP属地:北京9楼2023-12-17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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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这两条律令都可以从属所特性作出解释。下面先看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徭律》中的一段文字:
                    【资料9】县葆禁苑、公马牛苑,兴徒以堑垣篱散及补缮之,辄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岁或坏决,令县复兴徒为之,而勿计为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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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的禁苑、公马牛苑,均应由朝廷直接管辖。云梦龙岗秦简1号云:“诸假两云梦池鱼及有□云梦禁中者,得取灌苇、茅。”39号云:“禁苑啬夫、吏数循行,垣有坏决兽道出,及见兽出在外,亟告县。”显示云梦就属于秦禁苑。《汉书·地理志上》南郡编县和江夏郡西陵县下,均有“云梦官”。《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记:“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学者因而推测禁苑由少府掌管。《汉书·景帝纪》:“六月,匈奴入雁门,至武泉,入上郡,取苑马。”注引如淳曰:“《汉仪注》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疋。”“公马牛苑”盖相类似,是为国家放养牛马的机构,也不归所在地的郡县管辖。这与前面归纳的属所特性一正好相当。不过当有工程时,禁苑、公马牛苑自身并没有徭徒可以调用,通过少府或其他“属所”征发则旷日弥久。因而睡虎地秦简《徭律》规定这类工程由并不处在领属系统中的当地的县来“兴徒”。上揭龙岗秦简39号说“禁苑啬夫、吏……亟告县”,也从禁苑的角度展现出同样的程序。岳麓秦简《徭律》进一步规定,兴发徭役必须请示属所执法;在郡县道地域,县要向郡守请示。其中县所请示的兴徭,包括禁苑、公马牛苑等郡县系统之外的工程。“必先请属所执法,郡各请其守”,正是在这样比较复杂的领属关系中,用比较简练的文字,对有关程序作出说明。上文梳理属所特性三表明,原本应由“属所”机构负责的事务,必要时可以通过程序改由其他系统中具有相同秩级和权限的官长负责。郡守作为郡执法受理属县“发徭”的请示,完全对应“必先请属所执法”的规定。然而当非下属的禁苑、公马牛苑经由《秦律十八种·徭律》那样的授权,通过所在县提出申请时,受理的郡守乃是具有同等权限的长官,却并非“属所执法”。“郡各请其守”正应是对这类特别情形的补充规定。因而,资料7中的这种表述,正说明郡守属于“发徭”时“必先请”的“属所执法”的范畴。


                    IP属地:北京10楼2023-12-17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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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郡守丞”当如唐俊峰所指,实即郡丞。岳麓秦简7-008~7-009规定:“郡尉不存,以守行尉事。泰守不存,令尉爲假守。泰守、尉皆不存,令□吏六百石以上及守吏风(佩)真官印者为假守及行尉事。尉丞、守丞不存,令吏六百石以上爲假尉丞、守丞。”这是对郡级主要官员不在岗位时的安排,涉及到郡尉、太守、尉丞、守丞四位[7]。其中代理守丞称为“假守丞”。因而,“郡守丞”当即岳麓秦简7-008~7-009中的“守丞”,为郡守副贰。执法负责上计,还见于岳麓秦简4-346+4-356:“县官上计执法,执法上计最皇帝所,皆用算橐□。告巂已,复还筭橐,令执法、县官谨收臧,且试其敝者,补缮以上计。”所谓“上计最皇帝所”,应该就是“上御史,御史奏之”的意思。可见“上最”或者“上计最”由执法带领(将),应是当时的通例。在郡县道系统中,执法应仅指郡守,而不包括郡守丞。岳麓简律令在涉及连坐时,一再以“执法、执法丞、卒史主者”并称。“执法丞”包括所有执法的副贰,在郡即指郡守丞。如果郡在太守之外另有执法,执法不能“将计”时,应如属所特性三所示,改由另一相关系统中的同级、即郡守负责;如果允许由副手代替,则应优先由同一系统中的下属“执法丞”、而不是让另一系统中的郡守丞担任。因而令文的这种表述,恰恰证明郡执法实即郡守。


                      IP属地:北京11楼2023-12-17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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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简文原作“灋”。本文引述简文时一般采用通行字,标识符号不录。
                        [2]须,陈剑先生改释。
                        [3]本条及下条释文的校改,参看简帛网论坛“简帛研读”专栏《张家山汉墓竹简(336号墓)〈功令〉初读》主题第3层,雁行2023年3月15日发言。
                        [4]本文标注岳麓简编号时,“-”前数字为《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卷数,其后数字为该简在该卷中的编号;“~”表示连号简的连读;“+”表示不连号的两枚简应调整为前后相次、连读。
                        [5]《春秋谷梁传》桓公二年“蔡侯郑伯会于邓”范宁注:“邓,厶地。”陆德明释文:“本又作‘某’。不知其国,故云厶地。”
                        [6]对“狱属所执法”重文析书的断读有改动。
                        [7]有学者认为:令文先说“郡尉不存”,再说“泰守不存”,显示涉&事务代理优先于行政事务代理。


                        IP属地:北京13楼2023-12-17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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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发12楼:
                          ……因而令文的这种表述,恰恰证明郡执法实即郡守。
                          ————————————————————————
                          在中县道地区,内史掌管行政,大概是基本意义上的“属所执法”。岳麓秦简4-&&7~4-9内史建言里的管理,4-329~4-331记内史介入徭徒的食粮,7-091~7-093涉及吏员赀钱的处理,均属这一方面的事务。廷尉掌管&法,应该是“狱属所执法”。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卷一七、二一,是秦王政至秦始皇时期廷尉处理内史属县讼狱的事例。岳麓秦简《置吏律》记云:“县、都官、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及故有缺者,为补之,毋须时。郡免除书到中尉,虽后时,尉听之。”律文将县、都官与郡并列,县显然是指中县道。上功与考课晋升密切相关,中县道和都官的“上功所执法”疑即中尉。


                          IP属地:北京14楼2023-12-21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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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楼第2部分:
                            都官系统中的“属所执法”,学者多未措意。唐俊峰先生参照汉代“中都官狱”的研究成果,提出秦代“廷尉以外的&&二千石官可能也负责管理其直属都官狱”。资料1中不认官者的“狱属所执法”,联系资料6分析实有两种情况:拥有治狱权者的“狱属所执法”为该都官系统中的最高长官;没有治狱权者“狱属它县官”,其“狱属所执法”则当是所属之县的上级&&长官。这提示我们,在“狱属所”之外,各都官系统的长官大多应是其基层单位基本意义上的“属所执法”。这与张家山汉简《功令》中的少府、长信詹事作为“属所二千石官”的情形类似,贴合前面归纳的“属所”第二个特性。


                            IP属地:北京15楼2023-12-21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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