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安三年到景龙二年,是杜审言人生旅途中的最后六年,以上的考述表明,杜审言晚年至少是有整三年的时间在长安度过,揆之情理,他这时是应已将续弦卢氏与子女等接至长安同居的。但洛阳既有他自任洛阳丞时就经营的那个家,他斯时当不可能将其变卖而应留人以照料的,更何况,在建春门外东五里处尚有他“瘗”之未久的二子杜并的未寒尸骨。留谁在洛阳照料这份家产呢?在杜审言众子女中最合适的人选,当然非长子杜闲莫属,因为杜闲当时的年岁、阅历等,较之几个弟妹自然是更为适宜的。
对于卢氏等人由洛阳迁至长安,宋之问《祭杜学士审言文》乃略有记载,其云:“君之将亡,其言也善。……命子诫妻,既恳且辨。”(《全唐文》卷二四一)其中的“妻”,所指即卢氏,而“子”则当是指包括杜闲在内的诸子女。杜闲是时在杜审言的长安居处听其“命”,揣度之,当是在获知乃父病危后由洛阳而至。杜审言卒后,其居于长安的这个家,很有可能为卢氏与杜闲等人因料理其丧事而变卖,原因是这时的杜家已无可靠的经济来源,这从杜审言的丧葬仪式极为简朴即可略获之(具体详下)。要之,杜审言北还后供职长安根本不曾购置私第,即其所居乃为官宅,因为徐松《唐两京城坊考·长安》中并无杜审言宅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