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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coda大阪之夜,北原春希對小木曾雪菜求婚行為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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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對於某些無知群體,我秉持著不想把話說的很難聽,好好討論劇情就好。
但沒辦法,或許這些群體天生就想被教訓,所以本人今天再跟大家探討coda大坂之夜中,春希對雪菜求婚行為,是否有實際效力。
以下都是照法律要件,配合日本當地法規,想反駁的話,請照法律規定跟要件反駁我。
契約(大陸稱合同)的成立,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
也就是說,要北原春希,小木曾雪菜兩方都有締約的意願,求婚才會成立。
可是,你們看春希的文本

由這邊判斷,北原春希在該時間點,並沒有締結婚約意思表示,這種行為在法律界用語叫做(心中保留)
(心り留保)第九十三條意思表示は、表意者がその真意ではないことを知ってしたときぁあられない。ただし、相手方がその意思表示が表意者の真意ではないことを知り、又は知るこぁとぁはる。
法條引用自日本法令檢索網站(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129AC0000000089)
我都忘了,某些人連連法條都看不懂,本人在這邊幫忙翻譯。

也就是說,如果小木曾雪菜不知道北原春希本意(逃避和紗),而答應春希求婚行為,求婚行為是生效的。
但是,讓我們看看小木曾雪菜的文本





很明顯,小木曾雪菜是知情的,也同樣做出虛偽意思表示,這在法學界,叫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虛偽表示)第九十四條相手方と通じてした虛偽の意思表示は、無効とする。 2 前項の規定による意思表示の無効は、善意の第三者に対抗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以下翻譯: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表意人(北原春希)與相對人(小木曾雪菜)共同故意
(又稱「惡意」。民法上的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一定的結果而實行這種行為。)
為與自己(北原春希)真意不一致表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無效的。
總結,coda大阪之夜,北原春希與同居人小木曾雪菜之求婚行為,無法律上效力,且從頭到尾,自始不生效力。
歡迎法律系的同好,可以一起討論這段。
非法律系那種妄想就免了,因為你的意見不構成法律效力。


IP属地:中国台湾1楼2024-05-05 14:3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