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读范畴篇,对一些概念颇难领会,特来吧里求教。
“存在于一个主体内(present in a subject)”,与“对主体的谓述(predicable of a subject)”的区分的意义何在?
对主体的谓述与对主体的定义之间关系若何?也就是说,如果我想定义一个主体,或者说定义一个指向主体的符号,谓述可否作为属差来应用。
实体(substance)和主体(subject)有什么关系。
从实体往上层抽象成种、属,有无普遍性原则。
恳请诸位方家赐教。
“存在于一个主体内(present in a subject)”,与“对主体的谓述(predicable of a subject)”的区分的意义何在?
对主体的谓述与对主体的定义之间关系若何?也就是说,如果我想定义一个主体,或者说定义一个指向主体的符号,谓述可否作为属差来应用。
实体(substance)和主体(subject)有什么关系。
从实体往上层抽象成种、属,有无普遍性原则。
恳请诸位方家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