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看没有说居住地变更的。相信大家都遇到过。
居住地变更的条件,实施办法中只规定“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我们省的实施细则规定“因就医、就学、就业等原因发生居所变动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居住地变更的成功率很低,并且在恶性循环的越来越低。
转出去,原居住地都愿意给他办理;但是遇到转入的,新居住地都是各种理由推脱不同意接收。
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符合哪些条件的应该接收。新居住地随便找个理由(甚至不需要理由,直接回复经调查,不同意接收就OK)就可以不接收。原居住地也不会找你理论为啥不接?凭啥不接?就只有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反正该走的程序走了,对方不同意,我也没办法,你就老老实实的在这边接收矫正。
各司法局在遇到几次居住地变更被拒绝后,也会依葫芦画瓢的各种拒绝。
当然,各司法局也是为了减少下面司法所的工作量,为了规避责任,因为这些人过来后,面对新的环境,能不能适应,会不会出事,都得考虑。但如果社区服刑人员确实是能在新居住地生活、工作,却因新居住地不接收而不得不返回原居住地,这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工作也是很不利的。
我们这去年有个申请回户籍地接受矫正,因为这边失业了工作不好找,父母在老家社会关系也多些,想回老家找工作。户籍地以其父母对其约束力不强为由,不同意接受。结果这个人一个月后就失联了,后经多方查找查明因涉嫌抢劫,羁押于看守所。如果当初居住地变更办理成功,也许他会有不一样的生活。
还有一个,他父亲几年前就一直在新居住地担任某皮具公司法人代表,她母亲也在公司上班,父母都住在公司宿舍,父母想把他接过去方便照顾,也为他提供了公司的工作职位。办理居住变更的时候,提供的资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税务登记证、工作证明、居住证明、他父母保证履行协助监管义务的保证书。但新居住地直接以“不具备监管条件”为由,不同意接收。
还遇到过给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去新居住地找到了工作,房子都租好了,新居住地不同意接收的。
还遇到过考上新居住地的大学,有录取通知书,新居住地以“父母长期不在身边、无人监管,寒暑假回老家无法监管”为由不接收的。人家找到工作的,我们还可以说没办法对面不同意,你还是就在这边找个工作。人家读大学,我们能让人家放弃?那么不放弃,又怎么监管?寒暑假2,3个月你就无法监管了,那读书时10来个月都在你那,我就有办法监管了?说实话,相当不负责任!
还有各种奇葩理由一大堆,没有居住证(人刚准备转过来,咋办居住证),流动性大,没有担保人(我以为只有取保候审、保外就医需要担保人啊)……甚至有些地方把交付执行时核实居住地的要求用在居住地变更上,说要在本辖区居住半年以上、要在在本辖区购买社保一年以上……
希望能够明确,在申请居住地变更时,符合哪些条件的,新居住地应当接收。而不是你都不接我的,我为什么要接你的,这样恶性循环下去。
另外,觉得有个可以用的模式,代管。我们遇到过一个因公出差,要到我们这边呆3个月然后再回去,经过沟通原居住地发函请我们代管3个月,我们代管3个月后把相关资料给邮寄给原居住地。我觉得这个方式挺好的,但是万一这人出现再犯罪,责任又该如何划分,也需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