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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过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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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合理性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制度并不当然具有鼓励创新的功能。创新需要基本的条件:资本、人力、市场以及有远见的企业管理者。即使这些条件都具备,也未必会推动社会的整体创新活动。赋予权利人垄断利益才能让市场主体真正有创新的动力。 长久以来,我们一直在传播这样的理念: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没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就不能鼓励人们的创新活动。这也是许多教科书赋予知识产权制度合理性的原因所在。 但这仅仅是其表象,知识产权制度实质是市场竞争的工具,剥去“捍卫智慧”、“保护创新”的形式,暴露的是赤裸裸的“利益”。 今天,我们应当对“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这一说法重新认识。特别是当知识产权异化为谋取市场话语权和支配权的手段后,出现的“专利蟑螂”、“专利怪兽”、“专利寡头”等现象,均背离了它激励创新的初衷。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必要对危及创新的知识产权异化现象提早做出预案,避免知识产权制度走入歧途。


IP属地:新疆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6-04-24 12:45回复
    aaaaaaaaa


    IP属地:新疆2楼2016-07-18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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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啊啊啊啊啊


      IP属地:新疆3楼2016-07-18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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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新疆4楼2016-07-28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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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鹅鹅鹅鹅鹅鹅鹅鹅鹅


          IP属地:新疆来自手机贴吧5楼2016-11-12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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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新疆6楼2017-07-13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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