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的《附件 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一编 交 战 者》中规定:
第一条 战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不仅适用于军队,也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兵和志愿军:
一、由一个对部下负责的人指挥;
二、有可从一定距离加以识别的固定明显的标志;
三、公开携带武器;
四、在作战中遵守战争法规和惯例。
第二条 未占领地的居民在敌人迫近时,自动拿起武器以抵抗入侵部队而无时间按照第一条组织起来,只要他们公开携带武器并尊重战争法规和惯例,应被视为交战者。
这两条来看,帝国军方对起义者的解释是正确的,这一点没有问题。也就是起义者实际上已经成了对方的民兵和自己的交战者,那么这时候只要按照交战者法则去处理就可以了。
至于帝国军方要求谭雅在开战之前做宣告的根据,来自于该公约的第二编第二十六条:攻击部队的指挥官在准备轰击前,除了攻击的情况外,应尽可能向有关当局发出警告。
这是来自攻击者的义务,所以为了确保自己的做法成立才特意反复要求谭雅进行公开宣告,这样就可以避免自己遭受没有尽到公约义务的指责。
从以上来看,由于当时亚雷努市已经被武装起义者控制,并由共和国的魔导师部队提供增援,那么此时这个城市就不是不设防城市,不享有公约的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豁免权,帝国军对该城市进行攻击并无不当。而且攻击之前还特意履行了发布警告的义务。所以从开始攻击到共和国魔导师撤退之后这段,帝国军的做法在法律上并没有任何问题。问题出在之后的追击上,单纯追击敌方魔导师部队并没有问题,但是由于当时城内的游击队已经崩溃,像样的抵抗已经解体,所以这时候帝国应该暂停炮击。根据公约第二编第二十三条以下行为是禁止的:
(三) 杀、伤已经放下武器或丧失自卫能力并已无条件投降的敌人
(五) 使用足以引起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投射物或物质
(七) 毁灭或没收敌人财产,除非此项毁灭和没收是出于不得已的战争需要;
可以看出,帝国军此时继续炮击已经涉嫌违反第三、五、七款的规定,有过度滥用武力的嫌疑,同时还可能涉嫌违反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包围和轰击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尽可能保全专用于宗教、艺术、科学和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病者、伤者的集中场所,但以当时不作军事用途为条件。被围困者有义务用易于识别的特别标志标明这些建筑物或场所,并须事前通知敌方。
由于谭雅只是执行命令,属于正常履行职责,所以谭雅在此期间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战争法,她只是负责扫荡对方的魔导师部队,并没有做过超出自己职责范围的事情,同时这种交战也在战争法的规则之内。反而如果她不遵从执行上级命令会构成抗命,是要接受本国军法处置的。至于要对后面屠杀民众负责的人,这里个人认为更应该是要求继续炮击的方面军指挥机关的有关人员以及遵从命令的炮兵指挥官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