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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仿坚持疑罪从无是不是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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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部门对待“被告人”时,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是合适的。
而刑侦部门在对待“嫌疑人”时,如果也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那刑侦就只有抓现行这一条路可走了,就不能有所谓的“嫌疑人”一说了。
一句话,“嫌疑人”是有罪推定的结果 ,不可能是无罪推定的结果。如果刑侦部门一方面说是要调查某“嫌疑人”,另一方面又说他们要坚持疑罪从无或无罪推定的原则,那刑侦就是妥妥的双标。


IP属地:宁夏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2-03 10:41回复
    “嫌疑人”这个概念只能在有罪推定的原则下成立,这也是刑侦该有的办事原则。


    IP属地:宁夏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02-03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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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网络争执的焦点。实际上是两种视角:
      刑侦肯定先从有罪推论工作,然后再逐一否定,否则这活没法干了。
      而司法工作肯定是先无罪推定,然后再找有效证据定罪,否则冤枉的人多去了


      IP属地:上海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24-02-03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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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罪从无是我们美好的理想。实际司法实践中更多的说法是:疑点利益归行为被告。挺多都是疑罪从缓,疑罪从轻。比如前两年的货拉拉跳车案


        IP属地:上海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24-02-03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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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个人 或者说换个案件,应该就不会疑罪从无了吧!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4-02-03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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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道理,完全同意(4L5L是个冒充我的渣渣)


            IP属地:辽宁7楼2024-02-03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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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仿如果不是按照【有罪推定】的原则办事,那为什么会把注意力放在那些“蛛丝马迹”上呢?如果没有【有罪推定】的原则,又怎么能得出“嫌疑人”的概念呢?
              精仿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是由【有罪推定】的原理所推理出来的罪证,而法院就应该用【无罪推定】的原理来审查这些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IP属地:宁夏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4-02-03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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