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辞退我,没有任何协商程序,发了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就完事了,我走了仲裁,输了,单位没有任何协商过的证据,判决书上赫然写着复合劳动法第40条第三款。行我认了,毕竟仲裁可以瞎判,一审更荒唐,法官在庭上明目张胆说,只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需要协商,我说第40条第三款写的需要就更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法官说出了天雷滚滚的话,她说虽然是那么写的,可是不协商也行,我去年买了个表,一审还没出来结果,但是我感到深深的黑暗,如果结果不好,二审还用再打么,劳动法也许是保护劳动者的,但是法院绝对不是保护劳动者的,请大神给指点迷津,跪谢